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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将向乡镇(街道)全面派出监察室
记者日前从海南省纪委监委获悉,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加强对基层公职人员的监督制约,该省各县(市、区)监察委员会将向所辖乡镇(街道)全面派出监察室,依法授予监察权限。作为市县机构改革内容之一,该项工作将与市县机构改革同步推进,同时完成。
据悉,海南省委办公厅日前印发了《海南省县(市、区)监察委员会向所辖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室的指导意见(试行)》,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职责、监督对象、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工作保障以及其他规定等八个方面对派出监察室工作予以明确。派出监察室与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构名称”,在县(市、区)监委和乡镇党委(街道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派出乡镇(街道)监察室后,乡镇(街道)原监察室不再保留。
根据《指导意见》,乡镇(街道)监察室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或者县(市、区)监委的委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经县(市、区)监委批准,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参与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
乡镇(街道)监察室在被依法授予监察权限后,开展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参加、列席会议或召开座谈会,查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专项检查、专题调研、察访、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开展职务违法案件调查时,经县(市、区)监委批准,可以以监委的名义采取谈话、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9项措施。
“派出乡镇(街道)监察室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监察全覆盖的现实要求,是打通监察体制改革工作‘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举措。”海南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省纪委监委还将探索建立村居纪检监察联络员制度,延伸乡镇(街道)监察室触角,构建乡镇、村居监察监督网,为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美好新海南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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