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十周年典型案例(五)
刘某洪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洪在交通事故中严重受伤,导致双下肢截肢,经鉴定为三级伤残。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刘某洪经济损失。因被告赔付能力有限,人民法院仅执行到部分赔偿款项。
二、救助过程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了解到,刘某洪双下肢截肢构成三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靠妻子在家照顾,其妻子无固定收入且患有脑血管疾病,家中还有高龄老人、学龄孩子需要照顾。因赔偿款未能全部执行到位,后期将面临高额残疾器具辅助费用,家庭已经陷入困境。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刘某洪发放司法救助金。同时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联动司法救助的实施办法(试行)》,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联动司法救助。最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向刘某洪开展联动司法救助。
三、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对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提出明确要求。对残疾人依法进行司法救助,是中华民族扶弱济困、守望相助优良传统的生动实践。本案是三级法院联动救助残疾人,解决残疾人急难愁盼问题的典型案例。为推动全省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均衡发展,统筹回应中基层法院不同司法救助需求,2021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出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联动司法救助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全省三级法院开展联动司法救助的实体标准及程序。本案中,三级法院通过联动司法救助,为残疾救助申请人开辟绿色救助通道,加快办案节奏、加大救助力度、倾斜救助资金,一定程度有效缓解了残疾救助申请人的生活困难,充分体现了“应救尽救”“以人为本”的救助理念,有力保障了残疾人权益,让普惠均等、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惠及全体人民。
原文链接:http://scfy.scss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113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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