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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昌霖:做绿水青山的守护者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祝昌霖,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委员、生态环境审判庭首任庭长。深耕生态环境审判工作11载,探索修复性司法“福建样本”,并推动我省生态环境资源审判改革,实现从单一林业审判庭到综合性的生态审判庭转变。

  作为福建生态环境审判的参与者、见证者,生态司法实践从“一枝独秀”到“繁花似锦”的每一步都凝聚着祝昌霖对这片绿水青山的深情厚谊。让我们跟随祝昌霖的脚步,聆听他在参与福建生态司法建设中的铿锵足音,感受那些关于探索、创新与坚守的故事。

  从“一判三输”到“一判三赢”的探索

  福建山多海阔,八山一水一分田。全省森林覆盖率为65.12%、连续45年保持全国首位,被称为“中国最绿的省份”。尽管福建森林生态优势得天独厚,但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仍需砥砺前行。2006年,我受任省高院林业庭庭长,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当时,在惩处林业犯罪的长期实践中,老一辈林业法官发现,仅从刑罚层面对被告人进行制裁,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植被破坏及水土流失的持续恶化。在一次对柘荣县人民法院的调研中,我得知,该院3年间审理的森林失火案多达16起,过火林地面积近2000亩。严厉的刑罚尽管可以震慑部分当事人,但老弱被告人刑罚难执行、被毁山林依旧荒芜、受害林农的经济损失难以得到补偿,“一判三输”的局面令人唏嘘。

  如何扭转这样的事态?回到福州后,我反复思考。经过研讨与论证,我们明确了“惩罚违法犯罪是手段,保护生态环境才是目的”的林业刑事审判理念,但如何从现有法律层面找到实践的突破口?

  1991年,长汀县人民法院林业法官大胆尝试判决由被告人对其破坏的林地进行“补种复绿”,在一起失火烧山的案件中,判处被告人梁某在火烧迹地更新造林310亩。这一思路令我大受启发,便在此基础上指导各地法院展开探索。

  经过论证和大胆尝试,我们在柘荣形成相对完善的办案流程。这类案件由法官居中协调,让失火案件被告人与受害林农之间达成谅解,签定由被告人在过火林地补植树苗或播林种,达到相应面积和成活率要求,并履行相应管护义务的协议。同时,将协议履行情况作为被告人量刑悔罪情节来认定。

  被告人从“毁林者”转变为“护林人”,还带动周边群众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发案数同比明显下降。这样的判决实现了“惩罚犯罪、修复生态、化解纠纷”的“一判三赢”。

  看着曾经被毁坏的林地变得郁郁葱葱,我倍感欣慰,也备受鼓舞,更希望尽快将这项机制在全省推开。我们制定相关指导意见和文件,明确修复性司法的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监督机制,从案件受理、审理到执行,每一个环节都形成统一的制度和流程。

  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在我2017年退休时,福建法院在修复性司法方面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体系。我们突出对受损林、水、矿、土等环境资源要素的司法修复,以复绿补种、签订生态修复协议、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等多种方式修复受损的资源与环境,推动地方生态环境显著改善。

  从“林业庭”到“生态庭”的蝶变

  1982年,福建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覆盖三级法院的林业审判庭,主要审理涉林三大诉讼案件,包括林业刑事、民事案件以及山林权属等行政案件。然而,随着生态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案件不断发生,涉环境资源案件的范围越来越大,传统的林业审判庭收案范围窄小,已难以适应生态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推动审判体系向前发展,成为势在必行之举。

  思路决定出路,我深知司法审判必须从融入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去考虑。彼时,全省正如火如荼地开展“生态省”建设实践,大规模开展环境保护行动。于是,成立生态庭、扩大受案范围、适应“生态省”建设需要、走专业化发展路线的“路线图”在我的脑海中越发清晰。

  2007年,随着“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落地柘荣,首个生态环境审判庭也在柘荣法院试点成立。之后,漳州、龙岩、三明、南平、泉州等地法院陆续成立专门的生态环境审判机构;2014年,省高院成立全国首个省级生态环境审判庭,福建法院生态司法体系实现从原来单一的森林资源保护向全面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转变。

  改革后的福建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推行集中管辖制度,对涉及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民事、行政和非诉执行等各类案件统一归口管理。收案范围涉及生态的刑事案件扩大到破坏森林植被等31类,民商事纠纷案件扩大到涉及大气、水、噪声、放射性、土壤等环境污染责任等18类,解决了过去审判资源闲置不均、审理标准宽严不一等问题。

  由林业审判的“三审合一”拓展至生态环境审判“四审合一”,再到集立案、刑事、民商事、行政、非诉执行“五审合一”的生态环境审理模式,转变意味着更大的责任和挑战,也意味着我们守护这片绿水青山有了更广阔的舞台去施展拳脚。

  为提升生态审判专业性,我们加大生态环境审判队伍的培训力度,建立生态环境专家陪审、技术专家咨询制度,研究生态环境审判疑难问题,先后研究制订出台涉林纠纷“大调解”机制、涉林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等16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的意见,在全国率先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体系。

  从“审理”到“治理”的理念革新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和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生态资源审判受案范围不断扩大,案件类型也逐渐增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无证砍伐树木、污染环境等一些生态案件看似不起眼,却是最贴近群众日常生活的。涉生态案件没有小案,每一起案件都是对生态环境的一次守护,每一次判决都是对生态文明思想的践行。

  2015年,永春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在禁猎期非法猎获野生画眉22只。被告人表示在其贵州老家有捕猎画眉鸟的习俗,并不知道这是犯法的事情。这种情况下,即使依法判决也难以让被告人认罪服判,老百姓也不理解,抓几只鸟为什么要被关起来?

  得知此案即将开庭,我指导当地把该案办成一个标杆案、导向案,邀请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并邀请省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专家到现场解读。了解了画眉鸟在生态系统中的重要性,被告人表示不再上诉,老百姓也认识到事情不是抓几只鸟那么简单,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在那一刻被悄然唤醒,庭审成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在社会上引起良好反响,也成为后来教学的经典案例。

  与林业庭时代不同,生态审判庭在办案中更加突出“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理念,将生态巡回法庭延伸到林区、景区、矿区、自然保护区、海域等,既方便群众诉讼,又能实现生态教育作用,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回首那段奋斗的时光,我心中充满了感慨和满足。退休后,我担任中国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持续关注、参与、推动生态司法体制机制建设。

  如今,新一代福建法院人接续奋斗,26项体制创新与成功案例入选《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近年来,福建法院践行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建立闽东北、闽西南两大协同发展区流域生态司法协作平台,全国首创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牵头成立涵盖10个省(自治区)的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协作联盟,系统性开展湿地(红树林)司法保护;开创“碳汇修复”新篇章,在全国首创统一的林业碳汇损失计量标准及自愿赔偿机制和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机制;联合福建省林业局在全国首创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及价值量核算方法,并在龙岩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首先适用,为“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提供了司法方案……

  未来,希望福建法院能继续念好生态司法“山海经”,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贡献司法智慧和法治力量。我也将继续在环境资源审判理论研究、科研教学方面持续发力,为实现生态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微薄之力。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333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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