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哄闹、滞留、侮辱司法工作人员?罚你没商量!
9月26日,鹿邑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4年首份司法惩戒决定书,对侮辱司法工作人员,在法院哄闹、滞留的邱某、刘某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
9月19日,邱某和刘某到观堂法庭了解案情时,言辞激烈辱骂合议庭法官;9月24日,邱某、刘某在电话沟通时情绪激动辱骂法官;9月25日,邱某和刘某到鹿邑县人民法院询问案情,法院干警在接待答疑过程中,邱某、刘某二人多次用手拍桌子,指指点点并恶意辱骂,后又不听劝阻在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哄闹、滞留,严重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9月26日,邱某和刘某到观堂法庭与合议庭法官进行理论,并出言辱骂。
司法警察大队初步调查后以“司惩”案号立案,后又通过查看现场监控录像、收集证人证言、询问违法行为人等方式进一步查明违法事实,为维护司法权威,司法警察大队依法将该案提请司法制裁,9月26日,鹿邑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司法惩戒决定。
法官说法
当事人应依法、理性表达诉求,遵守诉讼秩序,合法维护自身权益。挑战法律尊严与权威,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8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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