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包烟打赌摔跤致十级伤残,责任该如何划分?法院判了
湖南法院网讯 三名年近五旬的中年人因一包烟打赌摔跤,后致一人十级伤残,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法院依法判决赵某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害负70%的责任,钱某和孙某各承担15%的责任,各赔偿赵某26582.7元。
2022年10月,赵某前往孙某经营的超市购买生活用品,遇到同在超市的钱某。钱某在和赵某的交流过程中提出,赵某如果把孙某撂倒,便给予赵某一包烟,并约定孙某和赵某谁后倒地烟就归谁。后赵某便上前与孙某抱住旋转,最终赵某将孙某先撂翻在地,赵某也因惯性等因素旋转后倒地。由于孙某先倒地,钱某给付赵某一包烟。赵某后发现自己右腿部受伤,便自行前往医院就诊,在院治疗15天。经鉴定,赵某所受损伤为右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腓骨下段骨折、右踝关节半脱位,评定为十级伤残。
赵某认为,自己的受伤是由于孙某故意绊倒自己所致,孙某应承担责任,钱某教唆孙某对自己实施侵权行为应与孙某承担连带责任,且孙某、钱某在明知自己住院治疗的前提下未进行过任何赔偿。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和钱某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健康和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赵某与钱某发起赌约,约定赵某与孙某谁先将对方撂倒,钱某支付香烟一包。对此,各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应认识到在此过程中存有的高度风险。赵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赌约行为未结合自己的年龄、身体状况及对方的基本情况等作出客观的判断,仍积极与钱某发起赌约,并首先上前扭抱孙某,欲将其摔倒赢得赌注,结合实际情况,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害后果起主要作用,应负主要责任。从双方提供视频显示,赌约发起时孙某并未积极参与,但孙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完全可以拒绝参与,却疏忽懈怠,放任潜在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仍与作为女性的赵某扭打,最终导致赵某受伤,在本次打赌事件中存在过失,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钱某虽未参与此次事件,未直接造成赵某受伤,但其率先提出赌约,是本次摔跤赌约积极的发起者,并忽视孙某、赵某间男女性别差异,拿出自己的烟作为赌注,积极地推动抱扭摔跤赌约,造成赵某受伤后果,应承担部分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后三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邻里乡亲之间开玩笑、打赌作趣在生活中并不鲜见,但需要注意的是,开玩笑没有法律上的“豁免权”,玩笑“开过了头”,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条明确限定了自甘冒险的适用范围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非一切社会活动。
本案中赵某与钱某发起赌约,约定由赵某与孙某谁先将对方撂倒,由钱某支付香烟一包。该赌约行为明显不属于文体活动的范畴,故赵某行为系自甘风险行为的理由不成立,钱某和孙某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时刻注意自身的所作所为,对可能存在高度风险的行为加以避免。否则造成损害后果而需承担赔偿责任,便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422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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