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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病假停发工资被辞退?劳动者可主张经济补偿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湖南法院网讯 员工休病假不给发工资?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

  2008年8月1日,王某(时年39岁)入职某公司在流水线上工作。2021年8月5日,王某发现自己患病便请假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医嘱载明术后需全休118天。王某向公司管理人员微信沟通请假事宜,但未收到明确答复。在此期间,公司仅向王某发放了8月至9月的医疗期工资1569元。12月3日,王某请求回公司上班,公司管理人员以其他理由予以拒绝,双方遂产生纠纷。

  公司称,王某是工人岗位,2019年时已年满50周岁,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然终止。王某曾中途离职,再次入职时间为2012年4月。2021年11月24日,王某在微信上告知管理员“还不能来上班”,应视为个人原因自动离职,解除劳务关系。

  王某称,她并未中途离职,公司出具2012年4月的入职登记表是企业用工登记、缴纳个税的时候进行补正、普查所用。

  另查明,在王某入职后,该公司长期未为王某缴纳养老保险,首次参保时间为2019年8月1日。

  2022年12月27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该公司需向王某支付医疗期工资、医疗补助费、经济补偿共计58860元。后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湘阴法院。

  本院审理认为,根据《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私营企业女性从业人员年满55岁并缴满年限方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现有政策,王某在2024年8月才达到退休年龄。据此公司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确认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

  关于医疗期工资问题。根据《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根据其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可以享受的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待遇。王某生病时已经在公司工作13年,其主张的6个月医疗期并无不妥。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结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扣减已付部分,公司还应支付王某5055元。

  关于医疗费补助问题,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条件之一是劳动者被劳动委员会鉴定为5—10级,本案中,王某无法证明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公司无需支付王某医疗补助费。

  关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公司认为王某曾中途离职,工作年限应重新计算。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现该公司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事实,故本院不予认可,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年限应连续计算。

  关于经济补偿问题,该公司未依法为王某缴纳社保,且王某在劳动仲裁中已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并被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规定该公司应当支付王某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故本院支持王某按12个月主张经济补偿40224元。

  综上,本院判决该公司需向王某支付医疗期工资及经济补偿45279元。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经岳阳中院调解书确认,该公司需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王某45279元。

  法官提醒 医疗期制度的设定是一种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制度,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需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拖欠病假工资,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向休假员工发出书面返岗通知,提醒员工医疗期届满的日期,并明确要求员工在医疗期届满后返岗上班。如果员工明确表示因身体状况不能返岗,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想解除劳动合同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后,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才可解除。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499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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