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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所送LV及大额红包,分飞后索回?开州法院判了→

时间:2019-11-13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小尚通过相亲群同小丹结识,两人很快就发展为恋人关系。恋爱期间,小尚为增进感情表达爱意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多次向小丹转款和代付账单,并为小丹购买价值两万元的LV奢侈品包。交往过程中,小尚向小丹表露了缔结婚约的意愿,但小丹未予以回应,反而在交往不到3个月后选择与小尚结束恋爱关系。小尚以小丹不以结婚为前提而收取财物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及诚实信用为由,起诉要求小丹返还支付的钱款52131.93元。

  判决结果

  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以恋爱名义交往,并发生多次转账或代付款项行为,但对于转账金额为1314元、520元、131.40元及单日多笔小金额代付款的部分,应推定为情侣之间为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不予支持返还请求。除此之外,小尚向小丹的大额转账或单日大额代付款、奢侈品礼物,发生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金额高达4万余元,结合双方的聊天信息,应认定前述赠与行为构成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关系,现小尚和小丹分手即为解除条件成就,赠与关系解除后,继续占有财物,缺乏占有的法律基础,应予返还,故判决小丹返还小尚43501.93元。

  近年来,男女双方恋爱分手后产生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恋爱时毫无保留,分手后对簿公堂,而其中最普遍的还是财物问题。依现行公序良俗价值判断而言,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520”、“1314”、“999”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或者恋爱期间的小额转款,法院一般认定为赠与,受赠方一般不需要返还。而对于金额较大或者贵重的礼物,若当事人明确该赠与行为以缔结婚约为目的,那么该赠与行为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在双方分手后,受赠一方应予以返还。同时也提醒男女双方在交往中应保持理性行为,培养健康的恋爱观,不要以财量情。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1745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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