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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中院】罪犯王君华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江苏省盐城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327号

   罪犯王君华,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江苏省灌南县人,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103030017,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27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724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君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8年9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王君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时已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君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1月6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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