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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和平区法院:收益不透明?法官给物业“上一课”

时间:2019-11-13 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日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李腾蛟、罗港带领执行团队来到一起物业合同纠纷的被执行人沈阳某物业公司的办公场所,现场督促该公司履行公示一楼大厅对外租赁和电梯广告、公共停车位的收益情况。

  据了解,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徐女士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阳某物业公司公示自徐女士购买园区房产至今,一楼大厅对外租赁和电梯广告、公共停车位的收益情况。法院立案受理后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并依法送达相关执行手续,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已生效判决书。

  执行法官一行到达沈阳某物业公司后,发现其已悄悄将本案所涉的收支明细张贴在一楼大厅公示栏中。现场,申请人徐女士对物业公司张贴的收支明细具体范围和真实性提出质疑。对此,法官向该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反复强调须按照已生效法律判决书进一步明确公布收支明细,同时要保证所公布信息的真实性,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后,沈阳某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之后的工作服务中会更加注意及时公布与业主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欢迎全体业主共同参与监督。

  法官提示

  李腾蛟:在物业管理中,业主的知情权是对物业服务透明度和维护业主权益的重要保障。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有义务定期向业主公开相关信息,包括服务事项、收费标准、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以下是一些保障业主知情权的具体措施:物业公司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向业主报告服务内容、收费情况及收益情况;在小区内设置公示栏,及时张贴有关物业管理的各类信息;建立业主反馈渠道,允许业主对物业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物业公司需定期公示财务报表,详细列出物业费用的收入和支出情况,特别是与业主利益密切相关的收益,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如发现物业公司未依法公开信息或存在其他侵权行为,应及时向法院申请法律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ln.l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1835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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