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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任曙阳减刑公示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江苏省南京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042号

  罪犯任曙阳,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一监区服刑。199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0年12月15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4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任曙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任曙阳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苏刑终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于2021年3月8日向罪犯任曙阳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30日交付执行。

  罪犯任曙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任曙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7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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