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准格尔旗消协支持农民诉讼维权
本报讯 (吕维君 王水泉 闫锡坤)近日,由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消费者协会首次支持诉讼的消费纠纷案件,经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审理,裁定被告辽宁某种苗繁育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万某种苗款并赔偿种苗损失共计60000元。至此,原告万某历时一年多的维权路,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18年8月29日,投诉人万某经张某介绍与辽宁某种苗繁育有限公司负责人经过电话沟通,从该公司购买草莓苗,双方约定购买草莓品种为“甘露”,数量为71700株,约定单价为0.6元/株,价格总计43020元。双方约定后,介绍人张某将草莓苗送至万某所在地,万某共计交付43020元。万某在栽种所购草莓苗(分别栽种到了9栋大棚)后,发现该批草莓苗中有很大一部分并非约定的“甘露”品种,存在掺杂掺假的情况。
同年12月4日,万某到准格尔旗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准格尔旗消费者协会受理万某投诉后,第一时间到农田查看了株苗的情况。根据万某的诉求,准格尔旗消费者协会提出解决办法。因被投诉人注册经营地址为辽宁省丹东市,介绍人张某在包头市,准格尔旗消费者协会函商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包头市消费者协会及东港市消费者协会共同参与调查处理。四地消费者协会深入厂家了解情况,确认被投诉方掺杂草莓苗的事实存在。在消费者协会的积极工作下,被投诉方最终同意返还万某购种款并赔偿种苗损失款共计60000元。
2019年1月,万某向准格尔旗消费者协会反映,被投诉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赔偿承诺。于是,准格尔旗消费者协会和万某共同申请准格尔旗农牧业综合服务管理中心进行现场勘察。准格尔旗农牧业综合服务管理中心派出3名技术人员对大棚进行现场勘查,勘查记录显示9栋大棚种植的草莓均存在杂苗现象,杂苗品种有“桃熏”“甜查理”。草莓苗包装箱标签(由该种苗繁育有限公司提供)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标签未注明登记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标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等。
由于对方迟迟不履行赔偿,和解陷入困境。鉴于厂家言而无信的态度,准格尔旗消费者协会决定,由消费者协会支持消费者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委托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志愿者律师代理案件。2020年4月21日,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件。2020年5月15日,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被告辽宁某种苗繁育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万某种苗款并赔偿种苗损失共计60000元。被告方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进行上诉。
农民消费者万某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到获索赔全过程均由准格尔旗消费者协会办理,个人没有任何花销。在准格尔旗消费者协会的大力支持下,万某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了自身权益。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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