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3批次不合格食品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16日,四川省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对3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3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3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14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我市3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将相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绵阳市涪城区老乡好超市虹高店销售的乌鱼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绵阳市涪城区老乡好超市虹高店抽取了1批次乌鱼(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0503;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0年1月19日)。经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1.行政处罚情况
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10日对绵阳市涪城区老乡好超市虹高店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绵阳市涪城区老乡好超市虹高店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涪城局于2020年5月21日决定对其免予处罚。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绵阳市涪城区老乡好超市虹高店在购进该批次乌鱼时履行了索票索证、进货查验义务。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涪城局已于2020年5月29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善。
二、四川金聚隆矿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添加剂活性白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SC19510000660330090(生产日期:2019年7月5日);产品名称:食品添加剂活性白土;规格型号:50Kg/袋;保质期:12个月;被抽样单位: 四川金聚隆矿业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四川金聚隆矿业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食品添加剂活性白土水分。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1.行政处罚情况
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四川金聚隆矿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6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500.00元(壹仟伍佰元);
(3)罚款50000.00元(伍万元)。
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在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所致。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该企业立即进行整改,责令该企业暂停生产抽检不合格的食品添加剂,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0月8日组织对该企业进行了复查验收,四川金聚隆矿业有限公司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盐亭县云溪镇好骨真经汤锅店销售的乌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时,在盐亭县云溪镇好骨真经汤锅店抽取了1批次乌鱼(购进日期:2020年1月15日;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0502)。经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1.行政处罚情况
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盐亭县云溪镇好骨真经汤锅店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一款(三)项之规定,盐亭局于2020年5月19日将该案移交盐亭县公安局。盐亭县公安局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
2020年6月29日,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审委召开案审会,认为盐亭县云溪镇好骨真经汤锅店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13日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盐亭县云溪镇好骨真经汤锅店从供应商处购进该批乌鱼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盐亭局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7月10日组织对该企业进行了复查,盐亭县云溪镇好骨真经汤锅店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从2020年1月22日停业至今。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