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拟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
时间:2019-11-13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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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宁宁
《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草案)》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唐一军作草案说明。
2021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建立完善与支持浦东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相适应的法治保障体系;比照经济特区法规,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足浦东改革创新实践需要,遵循宪法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作变通规定,在浦东实施;对暂无法律法规或明确规定的领域,支持浦东先行制定相关管理措施,按程序报备实施,探索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适时以法规规章等形式固化下来;《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凡涉及调整适用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有必要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方式,对浦东高水平改革开放的法治保障工作加以明确。”唐一军说。
草案规定,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根据浦东改革创新实践需要,遵循宪法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制定浦东新区法规。
为了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草案要求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将浦东新区法规分别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浦东新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出变通规定的情况。
原文链接:http://sft.shaanxi.gov.cn/yw/hydt/450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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