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1年7月13日至8月12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230031),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字样。
二、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sftlfec@sina.com。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7月13日
附件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包括合肥片区、芜湖片区和蚌埠片区(以下简称片区)。
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功能定位】自贸试验区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主动服务和融入创新驱动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和中部地区崛起等国家重大战略,发挥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中的重要节点作用,增强对区域经济发展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
自贸试验区应当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开展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建设成为贸易投资便利、创新活跃强劲、高端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完善、监管安全高效、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
第四条【片区功能】片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功能划分,结合区位特点和产业特色,发展主导产业。
片区可以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对重点产业发展进行合理调整。片区之间加强联动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
第五条【容错纠错】鼓励和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支持依法“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建立完善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容错机制。改革创新事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失误,但决策执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或者减轻相关责任。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对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扬、激励。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领导小组】自贸试验区按照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精简高效、权责明晰的行政管理体制,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成立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决策和督促落实自贸试验区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主管部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谋划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指导督促、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和制度创新工作。
第七条【片区管理机构】片区所在设区的市成立片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片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片区管理委员会,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片区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片区建设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和组织实施片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落实片区实施方案和改革试点任务、创新措施;
(三)统筹区内开发建设活动,协调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四)研究推动片区制度创新并组织落实、督导考核;
(五)研究总结片区改革创新经验,提出可复制可推广创新成果。
第八条【片区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承担片区建设主体责任,加强片区发展所需的资金、用地、组织、人才等方面保障,对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下放片区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制定市级配套管理办法,推进片区改革创新。
第九条【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的改革创新工作,优先在自贸试验区实施重大改革举措、布局重大创新平台,优先在政策、组织、资金、土地、规划、人才等方面提供支持,争取改革试点任务并且推动落实。
自贸试验区的创新措施涉及中央权限的,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自贸试验区争取先行先试权。
第十条【驻皖单位】海关、海事、税务、人民银行、外汇局、金融监管等中央和国家机关驻皖单位应当加强与自贸试验区的协调合作,全面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争取国家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改革试点和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释权放权】省、片区所在设区的市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依法及时将能够赋予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赋予自贸试验区行使,指导、协调和监督承接工作,根据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片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发展需要,提出行使省级、市级管理权限的需求,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实施,及时反馈赋权事项的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考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和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建立以正向激励为主导的评价体系。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评估机制,对改革创新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和专项评估,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及时总结、复制、推广改革创新成果。
第十三条【联动创新】经中国(安徽)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省内设区的市设立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通过强化政策对接、产业对接、项目对接,形成优势互补、各具特色、共建共享的协同发展格局。
自贸试验区主动对接长三角地区和中部地区的自贸试验区,推动与长三角地区和中部地区在投资管理、贸易监管、金融开放、人才流动、风险管控等方面协同联动,推进集成创新、政策联动、功能互补、优势叠加,构建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高地。
第三章投资开放
第十四条【扩大开放】依法放宽外商投资领域,落实服务业、制造业等对外开放举措,加大科研和技术服务等领域对外开放力度,补齐、壮大、拓展创新型现代产业链条,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
第十五条【外资准入】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简化自贸试验区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程序。
第十六条【外资促进服务】鼓励自贸试验区及其片区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和专项支持政策。
自贸试验区建立由政府部门、专业机构、商协会、企业组成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推广市场化招商模式。
建立健全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服务和保护体系,提供覆盖产业准入、设立、运营到退出的外商投资全流程服务,健全外商投诉处理机制,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境外投资】建立自贸试验区境外投资政策和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提高对境外资产或权益的处置能力,引导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国际产能合作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带动装备、技术、品牌、服务、标准走出去。
第四章贸易便利
第十八条【海关监管】推进自贸试验区口岸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建设,拓展口岸功能,提高跨境贸易便利化。
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为“一线”管理,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为“二线”管理。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原则,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监管模式。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差异化监管,优化海关监管模式。
探索企业集群保税管理。创新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分类监管模式,推广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制度,推进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机制建设。
第十九条【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贸试验区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动长三角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合作,推动实施海关、边检、海事、税务、外汇等管理部门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二十条【新型贸易】自贸试验区培育发展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完善海关监管、税收征管、跨境支付、信息物流等支撑系统建设,优化国际市场布局、国内区域布局、经营主体、商品结构和贸易方式。
自贸试验区创新跨境电商新型监管服务模式,构建跨境电商公共服务、金融服务、智能物流、电商信用、统计监测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与其他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平台对接合作,打造成熟完善的跨境电商产业链和生态圈。
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重点产业的保税维修业务。
第二十一条【服务贸易】自贸试验区创新服务贸易管理,放宽服务贸易准入限制,扩大优质服务进出口,深化服务贸易对外交流与合作,探索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第二十二条【运输物流】支持培育合肥江海联运中心、芜湖江海联运枢纽、蚌埠淮河航运枢纽,加强与长三角港口群其他港口合作互联,主动参与长三角世界级机场群协同发展,构建内畅外联的现代化综合运输体系。
提升与交通基础设施配套衔接的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发展航空物流,加强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的有机衔接,推动多式联运发展,发展物流新业态新模式。
拓展提升中欧班列功能和覆盖范围,鼓励建设中东部地区连接中亚、欧洲的铁水联运大通道,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合作。
第五章金融创新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金融开放】在自贸试验区内落实放宽金融机构外资持股比例、拓宽外资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银行业保险业在自贸试验区落实金融开放措施,为片区内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以及跨境投资贸易便利化提供金融服务。
第二十四条【地方金融机制】建立与自贸试验区发展相适应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创新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方式,优化自贸试验区业务创新监管机制,构建地方风险投资、银行信贷、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保险市场等多层次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体系。
第二十五条【金融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民营银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入区发展。支持非银行金融机构入区经营,依法开展相关业务。推动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恢复、处置和退出机制。
支持自贸试验区引进地方金融组织,鼓励地方金融组织设立自贸试验区分公司。
第二十六条【金融业务】争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相关改革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争取总行或总部的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创新发展金融业务。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创新跨境人民币业务模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展跨境融资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探索开展离岸保险业务。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依托自贸试验区发展跨境业务、离岸业务,扩大高端装备进口。鼓励银行、保险、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企业支持力度。
第二十七条【科技金融】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科技支行、科技保险支公司等科技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和特色分支机构。
支持依法开展科技金融创新,实现资金链与创新链、产业链一体配置,推动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自贸试验区内科创企业提供多样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融资渠道,形成与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
支持保险机构加大对自贸试验区内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保险保障,提升对科技创新核心要素的保险服务,形成全方位的科技保险服务体系。
支持科技创新企业依法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支持保险资金、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面向科技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
第二十八条【财税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依法开展税收政策试点改革,实施促进投资贸易、金融发展和人才集聚的税收激励政策,提高税收征收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六章创新驱动发展
第二十九条【科技体制】在自贸试验区内应当统筹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健全科技管理体制和科研组织机制,扩大研发机构在人员聘用、职称评定、绩效激励等方面的创新自主权。
第三十条【科技事权】自贸试验区依法承接科技创新管理事权,复制推广科技管理制度创新成果,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实现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资金链深度融合。
第三十一条【创新平台】自贸试验区支持建设国家实验室、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合肥滨湖科学城、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省“五个一”创新平台,探索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和开放创新相互促进、融通发展的新路径、新模式。
第三十二条【基础研究与技术攻关】在自贸试验区内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构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多元投入机制,推动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多学科交叉前沿研究。
在自贸试验区内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坚,聚焦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领域,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平台建设,创新技术攻坚机制,提升创新链整体效能。
支持参与制定国内量子相关测评、标准体系,参与国际量子产业相关领域标准制定,推动量子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在自贸试验区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依托安徽创新馆,加快建设科技大市场,发展专业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支持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心,发展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队伍,构建重大科技成果熟化、孵化、转化服务体系。
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探索扩大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
第三十四条【研发机构】鼓励支持境内外科研机构、高校院所和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或共建研发机构,支持领军企业、相关高校院所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牵头组建新型研发机构。
自贸试验区完善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三十五条【产研融合】在自贸试验区内促进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量子信息、5G与实体经济、制造业的系列化融合应用,加快推进靶向药物、基因检测、生物可降解等研发产业化,重点培育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人工智能、量子信息、智能家电等产业创新能力,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融合,强化创新链产业链精准对接。
第三十六条【知识产权】自贸试验区探索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评估机制、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以及方便快捷的质物处置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交易体系,探索建立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跨国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分享机制。
在自贸试验区培养知识产权服务人才,发展科技服务产业,构建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产品生产全周期的创业创新服务体系。
自贸试验区探索建立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与司法机关的保护协作机制,完善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第三十七条【开放合作】自贸试验区以“科创+产业”为引领,协同沪苏浙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开放合作,实施长三角科技创新联合攻关,加快建设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和沿沪宁产业创新带,推动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
自贸试验区鼓励境外科研机构依法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支持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推动国际科技交流合作。
第七章产业优化升级
第三十八条【产业引导】在自贸试验区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优化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提升在全国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中的地位,建设成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新兴产业聚集地。
在自贸试验区围绕平台、企业、项目等关键支撑,优先布局建设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提高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现代化水平。
第三十九条【制造业】在自贸试验区推动制造业转型发展和优化升级,实施新型制造工程,加快制造业向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品制造、服务型制造转型。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促进传统产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全面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巩固制造业基础支撑地位。
在自贸试验区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家电、生命健康、绿色食品、数字创意十大新兴产业,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工程—基地—集群”梯次推进格局,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化、集群化、生态化发展。
第四十条【服务业】在自贸试验区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培育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提升服务业集聚发展水平,构建优质高效、布局优化、竞争力强的服务产业新体系。
第四十一条【数字经济】在自贸试验区发展数字经济,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搭建企业间数据资源交换体系,提供财务、人力资源、客户、供应链等管理服务。提升数字经济发展能级,推进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引进和培育数字经济企业,实现数字经济产业聚集发展。
第四十二条【企业培育】重点培育区内从事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助推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
强化质量品牌建设,支持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提升全面质量管理。
第四十三条【产业联动协同】自贸试验区融入和推动合肥都市圈、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等区域联动发展,推动产业分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环境治理、对外开放、改革创新等协调联动发展。
自贸试验区协同开展长三角产业链补链固链强链扩链行动,推动G60产业联盟和沪宁合产业创新带建设,支持数字长三角建设,加快优化长三角一体化产业分工协作。
第八章优化营商环境
第四十四条【法治营商】自贸试验区对标国际先进通行规则,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打造公平竞争、体系完备的法治营商环境。
自贸试验区落实长三角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区域协同机制和等高对接机制,推进长三角地区立法协同,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服务体系。
第四十五条【商事管理】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施行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提升企业开办、企业注销便利化。
在自贸试验区登记设立的市场主体到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再投资或者开展业务的,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深化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打造“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
第四十六条【综合监管】自贸试验区推行“互联网+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律、业界自治、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综合监管体系。
自贸试验区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推行事前信用承诺、事中评估分类、事后联动奖惩的信用管理模式,构建以企业诚信和风险管理为基础,有利于企业发展的长效监管机制。
在自贸试验区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教育、告诫、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诚信经营。
第四十七条【要素保障】自贸试验区落实国家、省、片区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才激励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政策措施、人才载体、服务保障等,持续完善境内外人才培育、引进和激励措施,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
自贸试验区实行差别化集约供地政策,完善产业用地分类,保障重大产业用地需求,加强公共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保障。
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将自贸试验区纳入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依法保障用地。
第四十八条【调法调规】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分规定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出建议,依照法定程序争取国家支持。
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片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制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四十九条【商事纠纷解决】自贸试验区支持发展专业化、国际化法律服务机构,优化自贸试验区法律服务行政审批事项,提供高质量涉外法律服务。
自贸试验区推动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适应的调解、诉讼、仲裁等多元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与全国其他自贸试验区跨区域合作交流机制,协同开展仲裁程序、调解方式、审理裁决等方面制度创新。
适时发布安徽自贸试验区涉外典型案例,为境内外企业依法开展跨境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指引。
第五十条【风险防控】自贸试验区以风险防控为底线,以分类监管、协同监管、智能监管为基础,健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提升风险防范水平和安全监管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完善自贸试验区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建立与区内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防范机制。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政策从优】自贸试验区原则上优先试点省内重大改革举措,优先适用支持安徽开放发展的政策,优先布局符合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项目、研发平台、基础设施。
按照“政策从优”原则,省内出台的政策,对企业和人才的支持力度优于自贸试验区政策的,普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
第五十二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ft.ah.gov.cn/zhzx/tzgg/557637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