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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9-11-13 来源:重庆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司法局起草了《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者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箱:lfyc811@sohu.com;

  2.邮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4号 立法一处 (邮政编码:401147)

  3.联系电话: 023—60390725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重庆市司法局
                                    2021年7月15日

  

   

   

   

  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及时调整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加强对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与评价,提高决策的质量和实施效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决策机关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评估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高效、透明的原则,依据科学、规范的标准实施。

  第四条(评估职责)  决策机关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决策执行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评估工作,提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资料,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五条(评估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

  (四)决策执行单位向决策机关申请对其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决策后评估;

  (五)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第六条(评估范围)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七条(评估方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通过问卷调查、舆情跟踪、实地调研、重点走访、座谈研究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评估程序)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工作组。评估单位应当成立评估工作组,结合评估工作实际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代表参加。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当包括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方法、评估程序与时间安排,以及经费预算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调查决策实施情况,收集决策相关信息,以及与决策实施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并作出建议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评估结论。

  (五)将评估报告提交决策机关审定。

  第九条(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基本情况。

  (二)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三)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四)社会公众(特别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群体)对决策实施的满意度。

  (五)是否达到决策目标和预期效果。

  (六)作出建议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评估结论。

  (七)决策机关或者评估单位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报告运用)评估报告建议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经决策机关研究同意后,应当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

  评估报告建议对决策内容作重大修改的,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决策机关作出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内容决定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一条(委托评估)  评估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实施评估,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专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进行评估。

  受委托的第三方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二条(受委托单位条件)受委托具体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熟悉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技术的人员;

  (二)相关人员参与评估的时间能够得到保障;

  (三)具备开展评估工作必须的其他条件。

  受委托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部分事项的单位也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第十三条(保密规定)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及个人隐私等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干扰评估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参照执行)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fj.cq.gov.cn/zwgk_243/gsgg/202107/t20210715_9479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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