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公众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提高《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办法》的立法质量,现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1年7月16日至8月15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信函,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30031),或者电邮至sftlfych@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7月16日
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出台的第一部文化方面的法律,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提高文化治理能力的重要法律依据,为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采取组建图书馆联盟、实行总分馆制等措施,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持续发展。但是在人均办馆条件方面,每万人拥有图书馆员人数、人均藏量较少等问题仍然存在,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还不相适应。通过地方立法,制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可以为促进我省公共图书馆事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提供法律支撑。
二、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明确公共图书馆的任务定位和建设布局。一是规定了公共图书馆应当将传承文明、服务社会作为重要任务,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建设文献支持中心、知识信息和学习中心、文化社交中心。二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公共图书馆的体系布局,设区的市可以以市图书馆为区域中心馆,统筹推进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细化了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要求。三是明确了公共图书馆的职能定位,对省图书馆、设区的市图书馆和县级图书馆的职能作了相应规定。四是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公共图书馆建设管理、经费支持、人员配备等方面的职责。
(二)规范公共图书馆的运行。一是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发挥社会理事在运营管理中的作用。二是对文献管理、古籍保护、出版交存、年报制度等管理制度进行了细化补充。三是明确了各级政府要支持公共图书馆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资源整合,实现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四是鼓励引导社会参与,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提供服务给予扶持。
(三)提高公共图书馆服务效能。一是强化公共图书馆的公益属性,要求公共图书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公共图书馆采取图书漂流、流动服务车等方式,为偏远地区读者提供阅读服务。二是开展数字化服务,公共图书馆应当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建设智慧图书馆,为公众提供线上书目查询、文献借阅等服务。三是提升群众参与度,规定公共图书馆要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采取设置意见箱、召开座谈会、开展网络调查等方式,定期开展读者需求调查,建立志愿服务机制。
(五)体现安徽地方特色。将我省深化馆际合作、阅读推广、文旅融合等创新做法、重要经验写入《实施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
第三章运行
第四章 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任务定位] 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是滋养民族心灵、培育文化自信的重要场所。
公共图书馆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公共图书馆应当将传承文明、服务社会作为重要任务,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建设文献支持中心、知识信息和学习中心、文化社交中心,推动书香安徽、创新型文化和旅游强省建设。
第四条[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图书馆事业的领导,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公共图书馆经费包括文献信息、人员、服务、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等方面的费用。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第五条[职责划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公共图书馆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活动项目打造、服务资源配送等公共图书馆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七条[体系布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和交通条件等因素,依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建设固定馆舍和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
第八条[设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托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图书室。
鼓励在公园、文化园区、景区、街区、都市商圈等场所,建设公共阅读空间,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扩大服务覆盖面。
第九条[建设要求] 公共图书馆馆舍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和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公共图书馆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的,应当按照图书馆的功能和环境要求独立分区。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应当依据区域服务常住人口数确定,并考虑经济发展、人口增长等因素。馆舍选址、设计方案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并征集公众意见。
第十条[职能定位] 省图书馆除具有公共图书馆的功能外,还应当负责本省地方文献信息收藏、古籍保护、学术研究、业务指导和培训、行业协作协调、业务标准制定、科技运用与信息化推广等业务,推动全民阅读,开展交流与合作。
设区的市图书馆除具有公共图书馆的功能外,还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业务的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服务规范,推进信息化管理系统和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组织专业化培训。
县级图书馆除具有公共图书馆的功能外,还应当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室)业务建设。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其功能、馆藏规模、馆舍面积、运营模式、服务范围、服务时间及服务人口等因素,按照国家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规定的标准配备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公共标识] 公共图书馆的名称、馆址等应当纳入城镇路标、路牌、公共交通等公共标识系统。
第三章 运行
第十三条[法人治理结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公共图书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社会公众参与管理,发挥社会理事在运营管理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文献管理] 公共图书馆应当健全馆藏体系,兼顾纸质、数字和其他信息资源,并在保证印刷型文献入藏的基础上逐步增加电子文献品种和数量。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以区域服务常住人口数为基数,按照国家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规定的标准配备纸质文献。
第十五条[古籍保护]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古籍采取分级分类的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省级珍贵古籍名录,评选古籍重点保护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共图书馆改善古籍存藏条件,传承古籍修复技艺,培养古籍保护人才,推进古籍数字化建设。
第十六条[出版交存] 出版单位应当在出版物发行之日起60日内,向省图书馆交存两册(件)的正式出版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共图书馆捐赠正式出版物或者编印的内部资料。接受捐赠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出具捐赠凭证。
第十七条[年报制度]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向社会公布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经费使用、馆藏结构、借阅服务、阅读推广等内容。
第十八条[社会参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提供服务给予扶持。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可以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社会组织运营,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馆际联盟]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以省图书馆为中心馆成立本省公共图书馆联盟,统筹推进本省公共图书馆资源共享、阅读推广、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等工作。
鼓励设区的市公共图书馆成立本行政区域公共图书馆联盟。
第二十条[总分馆制] 设区的市可以以市图书馆为区域中心馆,统筹推进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
第二十一条[行业联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共图书馆与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功能融合,提高服务效能。
第二十二条[区域联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共图书馆参与长三角公共图书馆网借图书服务、信用服务、智库服务等联盟,推动长三角公共图书馆服务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当地公共图书馆开展跨地区文献互借服务、数字资源共享、阅读推广等活动。
第四章 服务
第二十三条[免费开放]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服务。
鼓励公共图书馆采取图书漂流、流动服务车等方式,为偏远地区读者提供阅读服务。
第二十四条[服务公告] 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等;因故闭馆或者更改开放时间的,除遇不可抗力外,应当提前公告。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
公共图书馆的开放时间按照国家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服务提升] 公共图书馆应当创造条件,改造功能布局,提升阅读舒适度,改善服务品质。
公共图书馆根据读者需求,可以提供文化创意、艺术展览、文化沙龙、轻食餐饮等配套服务项目。
第二十六条[数字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建设智慧图书馆,并通过本馆网站或者政务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线上书目查询、文献借阅等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机制,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
第二十七条[阅读推广] 每年九月为江淮读书月。
公共图书馆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阅读推广活动,推进全民阅读。
第二十八条[读者需求] 公共图书馆应当采取设置意见箱、召开座谈会、开展网络调查等方式,定期开展读者需求调查,及时调整服务内容、服务方式。
第二十九条[志愿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志愿服务机制,规范志愿者招募,加强志愿服务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志愿服务质量。
第三十条[文旅融合] 推动公共图书馆拓展旅游服务功能,鼓励设立旅游咨询台、为景区发展提供文献信息支持、合作开展研学活动、联合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第三十一条[卫生防疫]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通过部分开放、预约限流、线上服务等方式,为读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服务礼仪] 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挂牌上岗,文明用语,热忱服务,尊重和维护读者隐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政府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公共图书馆管理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公共图书馆责任] 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ft.ah.gov.cn/zhzx/tzgg/558108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