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第20211089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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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雨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数据保护的建议》(第2021108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当前,互联网已经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个人数据的挖掘、整合和利用越来越充分,人们的日常生活越发便利。网络除了给公民带来便利,也给公民的个人隐私和人身财产带来风险,尤其是给个人信息安全带来的风险日益提高。信息的正当使用带来大数据时代的利益,而个人信息的不当收集、恶意使用、篡改导致个人隐私受到侵害,公民个人生活安宁受到扰乱,个人财产安全也遭到威胁,出现了您在提案中提到的“个人行踪记录遭售卖、‘朋友圈’信息被盗用、电商数据外泄、隐私信息刷屏、频繁接到骚扰电话等”问题。当前,对个人信息的不当采集使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人信息过度采集,有关机构超出所办理业务的需要,收集大量非必要或完全无关的个人信息。据统计,截至2020年底,我国国内市场上监测到的App数量为345万款,部分App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个人信息情况比较严重。二是擅自披露个人信息,有关机构未获法律授权、未经本人许可或者超出必要限度披露他人个人信息。三是擅自提供个人信息,有关机构在未经法律授权或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所掌握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四是故意窃取他人隐私,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钓鱼网站、病毒、木马等手段窃取他人信息。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个人信息获取及使用,不仅事关个人权益的维护,也关系到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互联网治理特别是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党的十九大指出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从不同层面对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强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明确表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对网络侵权责任进行了相应的规定。现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了相关的规定。《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平台对用户信息进行收集过程中需提前征求用户的同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拥有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此外,《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也对保护个人信息进行了相关的规定。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共同起草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2020年10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今年4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采用合法、正当的方式,明确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各项权利,强化个人信息处理者合规管理和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为防范和遏制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省委省政府一贯高度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做到宣传教育、惩处打击并重。近年来,开展了“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法制日主题活动,通过通报非法利用网络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典型案例,发放《网络安全法》读本、《网络安全知识手册》、宣传周主题宣传单,进行现场法制咨询,向广大群众普及网络安全法律知识。为进一步做好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我厅将积极与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沟通,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共同推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下一阶段我厅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积极配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台。及时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进展情况,配合做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在我省的立法调研、征求意见等相关工作。二是积极推动我省相关立法。待《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我厅将建议有关厅局结合我省实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调研工作,做好法规规章的立法准备工作。在条件成熟时,争取将其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三是加大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发挥法治宣传职能作用,结合网络安全宣传周等活动,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刊以及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渠道,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宣传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强化网络安全责任意识,提升网民的网络权利意识,加强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意识。
《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一式两份,一并寄出,请您填写并反馈。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如有新的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敬请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邬勇雷
联系人:肖晋瑜
联系电话:0591-87862965
福建省司法厅
2021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ft.fujian.gov.cn/zwgk/gggs/202107/t20210719_5651265.htm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数据保护的建议》(第2021108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当前,互联网已经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个人数据的挖掘、整合和利用越来越充分,人们的日常生活越发便利。网络除了给公民带来便利,也给公民的个人隐私和人身财产带来风险,尤其是给个人信息安全带来的风险日益提高。信息的正当使用带来大数据时代的利益,而个人信息的不当收集、恶意使用、篡改导致个人隐私受到侵害,公民个人生活安宁受到扰乱,个人财产安全也遭到威胁,出现了您在提案中提到的“个人行踪记录遭售卖、‘朋友圈’信息被盗用、电商数据外泄、隐私信息刷屏、频繁接到骚扰电话等”问题。当前,对个人信息的不当采集使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人信息过度采集,有关机构超出所办理业务的需要,收集大量非必要或完全无关的个人信息。据统计,截至2020年底,我国国内市场上监测到的App数量为345万款,部分App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个人信息情况比较严重。二是擅自披露个人信息,有关机构未获法律授权、未经本人许可或者超出必要限度披露他人个人信息。三是擅自提供个人信息,有关机构在未经法律授权或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所掌握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四是故意窃取他人隐私,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钓鱼网站、病毒、木马等手段窃取他人信息。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个人信息获取及使用,不仅事关个人权益的维护,也关系到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互联网治理特别是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党的十九大指出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从不同层面对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强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明确表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对网络侵权责任进行了相应的规定。现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了相关的规定。《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平台对用户信息进行收集过程中需提前征求用户的同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拥有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此外,《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也对保护个人信息进行了相关的规定。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共同起草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2020年10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今年4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采用合法、正当的方式,明确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各项权利,强化个人信息处理者合规管理和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为防范和遏制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省委省政府一贯高度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做到宣传教育、惩处打击并重。近年来,开展了“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法制日主题活动,通过通报非法利用网络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典型案例,发放《网络安全法》读本、《网络安全知识手册》、宣传周主题宣传单,进行现场法制咨询,向广大群众普及网络安全法律知识。为进一步做好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我厅将积极与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沟通,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共同推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下一阶段我厅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积极配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台。及时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进展情况,配合做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在我省的立法调研、征求意见等相关工作。二是积极推动我省相关立法。待《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我厅将建议有关厅局结合我省实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调研工作,做好法规规章的立法准备工作。在条件成熟时,争取将其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三是加大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发挥法治宣传职能作用,结合网络安全宣传周等活动,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刊以及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渠道,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宣传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强化网络安全责任意识,提升网民的网络权利意识,加强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意识。
《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一式两份,一并寄出,请您填写并反馈。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如有新的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敬请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邬勇雷
联系人:肖晋瑜
联系电话:0591-87862965
福建省司法厅
2021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ft.fujian.gov.cn/zwgk/gggs/202107/t20210719_565126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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