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统一行使省政府本级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落实中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和《山西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山西省人民政府本级示范先行,统一行使省本级行政复议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8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省本级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省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省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省人民政府部门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此前,省人民政府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申请人已经向省人民政府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该部门继续办理。
二、山西省司法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
三、省人民政府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直接提出申请,也可以将收到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个工作日内转送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宣传,确保人民群众广泛知悉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变化,方便人民群众找准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相关信息
山西省司法厅,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联系电话:0351-6922133,邮政编码:030006。
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1年7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sft.shanxi.gov.cn/zwyw_20182/tzgg/202107/t20210729_9300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