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何青律师执业的决定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1〕349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何青
律师执业的决定
何青:
你向本机关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和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长沙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经审核,认为你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第六条、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律师执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本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向你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附件:准予律师执业人员名单(1名)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8月2日
附件
准予律师执业人员名单
(1名)
长沙市
专职律师(1名)
何 青 湖南鸿晟楷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8月2日印发 |
原文链接:http://sft.hunan.gov.cn/sft/xxgk_71079/tzgg/202108/t20210802_20051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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