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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第20213041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张涵委员:
《关于预付式消费亟须法律规范的建议》(第20213041号)收悉,由我厅和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办。现就我厅职能部分答复如下: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发展迅速,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解决经营者资金短缺问题的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一定方便和实惠。对消费者来说,在消费时可以减少在购物过程中的现金交易,还能够享受到折扣,而对于商家来说,不仅可以快速回笼资金,降低经营风险,还可以“钱生钱”。
但因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等问题,个别商家开展的预付式消费也时常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特别是美容、美发、健身、教育等行业预付式消费的投诉呈上升趋势,办卡容易退款难、经营者“恶意圈钱”、“关门卷款跑路”等问题成为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所面临的最大困扰,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012年,商务部出台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对商业领域的发卡企业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规范。这是国内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范单用途卡市场。但是该《办法》法律位阶较低,调整对象只包括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和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同时因缺乏信息平台技术支持,无法解决经营者虚报、瞒报、漏报发卡情形。发卡经营者缺乏有效监管,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在侵权行为不断发生、部门规章手段有限、单用途卡功能异化导致行业发展偏离正常轨道的背景下,有必要通过立法规范发卡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让其回归商业本源,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部分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2019年1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率先在全国实现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地方立法。同年4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建设全市统一监管平台,建立“信息对接”制度,要求该市各行业、各领域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卡经营者均要建立自有业务处理系统或使用免费的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并与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2021年5月,《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明确,办卡缴费概不退还、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等表述属于“霸王条款”,将被禁止出现在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中。
收到您的提案后,我厅多次召集会议研究讨论,拟从以下四个方面推动预付式消费健康发展:
一是积极推进立法和普法,与省人大常委会、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加强沟通,推动相关部门将预付式消费作为省人大和省政府立法计划项目进行申报;推动将“整治预付式消费乱象,推动预付式消费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权益保护等相关立法中予以体现;同时加强普法,让社会各界对规范预付式消费行为有更加统一明确的认识,为政策落地提供更加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创新性制度设计。
二是持续跟踪关注,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我省规范预付式消费的地方立法的可行性进行前期调研,及时关注国家上位法和各地地方立法动态,吸收外省好的做法,收集预付式消费方面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在条件成熟时通过积极沟通协调,进一步推动将规范预付式消费制度纳入省人大和省政府的立法计划。
三是在相关立法工作中,探索建立统一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和预收资金风险防控体系。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监管,要求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周期内在协同监管平台上准确、完整地填报预收资金运营情况等信息,并将部分信息通过平台进行披露,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研究建立“七天退费冷静期”制度;根据行业类别、经营规模、信用状况等客观条件,对经营者划定预付费余额风险红线警示标准,超出红线的,对部分资金进行冻结。
四是规范预付式消费相关行政执法行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纵深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开展裁量基准梳理工作,坚持过罚相当,指导部门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合理使用行政裁量权,防止执法过度、显失公平公正等情形。
《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一式两份,一并寄出,请您填写并反馈。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如有新的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敬请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邬勇雷
联系人:翁硕
联系电话:0591-83519022


福建省司法厅
2021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ft.fujian.gov.cn/zwgk/gggs/202108/t20210803_56595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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