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第20213134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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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革:
《关于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的建议》(第20213134号)收悉,由我厅和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林业局分办。就我厅职能部分,我厅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是认真配合林业部门做好涉及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我厅高度重视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采取常规清理、专项清理和委托第三方清理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高校、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作用,建立评估清理机制,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废止或修改,做到“应废尽废、应改尽改”。我厅的清理职责主要有:其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或相关部门的部署开展相关专项清理工作,对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及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自行清理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其二负责本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涉及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林业部门自行进行清理;对规章的清理情况可按程序报送我厅,我厅将根据清理意见,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对规章进行修改或废止,并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后报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林业部门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行对外公布。
二是稳步推进福建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植物检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行政立法初审工作。聚焦生态文明重点领域立法,完成了《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立法初审工作,《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已经2021年4月1日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强化了对沿海防护林的保障制度并衔接了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3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4月1日公布,6月1日起施行,填补了古树名木保护立法空白,推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2020年7月新《森林法》已正式实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已着手开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福建省也将在《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基础上全面修订《福建省森林条例》。我厅将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做好前期立法准备工作,待草案成熟完善后,早日纳入省人大和政府立法计划,持续推进我省林业保护法规规章体系完善。
三是积极做好生态系统(森林类)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工作。按照司法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归档》,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鉴定属于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的类别之一。司法鉴定资质的取得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我们面向社会接受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都给予登记,发放执业许可证。目前,我省共有6家司法鉴定机构取得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资质。
下一步,我厅将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来闽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按照省政府立法计划,突出问题导向,持续推进林业资源保护、执法等领域立法,及时清理修改我省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等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我省林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一式两份,一并寄出,请您填写并反馈。
感谢贵委提出的宝贵建议!欢迎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如有新的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敬请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邬勇雷
联系人:王璐
联系电话:0591-83968932
福建省司法厅
2021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ft.fujian.gov.cn/zwgk/gggs/202108/t20210803_5659511.htm
《关于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的建议》(第20213134号)收悉,由我厅和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林业局分办。就我厅职能部分,我厅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是认真配合林业部门做好涉及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我厅高度重视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采取常规清理、专项清理和委托第三方清理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高校、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作用,建立评估清理机制,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废止或修改,做到“应废尽废、应改尽改”。我厅的清理职责主要有:其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或相关部门的部署开展相关专项清理工作,对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及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自行清理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其二负责本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涉及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林业部门自行进行清理;对规章的清理情况可按程序报送我厅,我厅将根据清理意见,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对规章进行修改或废止,并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后报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林业部门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行对外公布。
二是稳步推进福建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植物检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行政立法初审工作。聚焦生态文明重点领域立法,完成了《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立法初审工作,《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已经2021年4月1日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强化了对沿海防护林的保障制度并衔接了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3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4月1日公布,6月1日起施行,填补了古树名木保护立法空白,推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2020年7月新《森林法》已正式实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已着手开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福建省也将在《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基础上全面修订《福建省森林条例》。我厅将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做好前期立法准备工作,待草案成熟完善后,早日纳入省人大和政府立法计划,持续推进我省林业保护法规规章体系完善。
三是积极做好生态系统(森林类)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工作。按照司法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归档》,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鉴定属于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的类别之一。司法鉴定资质的取得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我们面向社会接受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都给予登记,发放执业许可证。目前,我省共有6家司法鉴定机构取得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资质。
下一步,我厅将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来闽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按照省政府立法计划,突出问题导向,持续推进林业资源保护、执法等领域立法,及时清理修改我省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等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我省林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一式两份,一并寄出,请您填写并反馈。
感谢贵委提出的宝贵建议!欢迎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如有新的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敬请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邬勇雷
联系人:王璐
联系电话:0591-83968932
福建省司法厅
2021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ft.fujian.gov.cn/zwgk/gggs/202108/t20210803_56595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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