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刘立军等6人公职律师工作证书的决定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1]364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刘立军等6人
公职律师工作证书的决定
刘立军等6名申请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注销公职律师证书的申请,经审核,认为你们提出的申请符合《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收回、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工作证书。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律师工作证书上缴本机关。
附件:注销律师工作证书人员名单(6人)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8月10日
注销公职律师工作证书人员名单(6人)
姓 名 执业证号码 工作单位
刘立军 14304201960111131 衡山县政法委
肖小生 14310202060194256宜章县纪委
刘思含 14310201660991915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吴文韬 1431020196009924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郭 琳 14310202061201536桂东县大塘镇人民政府
陈灶朋 14310202060254288汝城县暖水镇人民政府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8月10日印发 |
原文链接:http://sft.hunan.gov.cn/sft/xxgk_71079/tzgg/202108/t20210811_203090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