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常德市宏德司法鉴定所许可证书的决定(常德市宏德司法鉴定所)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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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1〕356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常德市宏德司法鉴定所许可证书的决定
常德市宏德司法鉴定所:
你单位于2021年8月2日通过常德市司法局向本机关提出的关于注销常德市宏德司法鉴定所许可证书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单位已取得的司法鉴定许可证书。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司法鉴定许可证上缴本机关。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8月10日
抄送: 常德市司法局 |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8月10日印发 |
原文链接:http://sft.hunan.gov.cn/sft/xxgk_71079/tzgg/202108/t20210810_203025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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