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德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强监管 训诫谈话明纪律
时间:2019-11-13
来源:青海司法行政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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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准确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在位在控情况,减少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现象和重新犯罪的发生。9月18日,秀麻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青海省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对矫正对象不按时签到、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训诫。
秀麻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核实有关情况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社区矫正对象桑某某训诫一次。首先司法所所长对违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谈话,说明训诫的原因并给社区矫正对象桑某某下发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其次要求违规社区矫正对象当场写下检查,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进行检讨,并承诺今后按时签到。
随后法律顾问斗吉杰引用真实案例,对其进行反面教育,并再次告知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后果,告诫桑某某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自觉学法、守法、遵规、改过,成为守法公民,争取顺利回归社会。
训诫谈话后,桑某某表示已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行为,并保证今后会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不再出现此类行为,训诫谈话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进一步强化了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意识,提高了自觉接受监管的意识与自律意识,有效提高了社区矫正对象教育高质量及社区矫正对象规范化水平,我所今后会继续加强各项监管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安全稳定。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sfxzyw/jcgz/202109/t20210923_71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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