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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啄木鸟奖” 日照鼓励社会力量监督营商环境

时间:2019-11-13 来源:青海司法行政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9月27日,山东省日照市新闻办召开《日照市营商环境“啄木鸟奖”试行办法》实施新闻发布会。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全民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市政府办公室依照《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创新制定出台了《日照市营商环境“啄木鸟奖”试行办法》并于2021年9月24日正式实施。(郑玥)

  《日照市营商环境“啄木鸟奖”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全民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积极性,依照《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反映部门单位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营商环境问题适用本办法。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且资料齐全的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申请不受理,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二)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等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三)强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的;

  (四)在目录清单之外违法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

  (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六)擅自设置门槛条件,影响公共资源交易等活动公平竞争的;

  (七)惠企政策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

  (八)执法过程中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执法程序不规范,以罚代管的;

  (九)对妨碍项目建设和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

  (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等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三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分级分类受理的原则,下列情形不在受理范围:

  (一)已进入司法程序、仲裁程序和行政复议程序的;

  (二)已由纪检、监察等部门受理的;

  (三)已进入信访渠道的事项;

  (四)同一问题已受理或正在整改的;

  (五)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第四条 反映问题线索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出于公心,实名反映问题线索并提供相关证据,经查属实的,每条问题线索给予50元奖励,于次月定期兑付。

  第五条 严格执行保密规定,落实保密措施,确保反映信息安全。

  第六条 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中心设置“日照市营商环境啄木鸟受理平台”,电话8787100或rzyzbzmn@rz.shandong.cn受理反映问题。

  第七条 市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营转办)负责线索受理、督办、反馈、奖励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营转办)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sfxzyw/zhdt/202109/t20210929_738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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