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执行精准发力法治优化营商环境
近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行动方案》,提出了优化营商环境23条具体举措。西宁中院为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行动方案》总体情况,并发布了4起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这4起案件紧紧围绕“保护中小投资者”“执行合同”“办理破产”等优化营商环境核心指标,彰显了西宁两级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法治效果,凸显了审判公开和公正、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优化营商环境中具有代表意义。
经营困难无力偿债
善意执行助企脱困
青海某洗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洗煤公司”)与青海某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镁业公司”)签订了《采购框架协议》,约定洗煤公司向镁业公司供应煤炭。在镁业公司破产重整期间,洗煤公司向其供应煤炭9万余吨,货款总计7800余万元。后因镁业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剩余货款及资金补偿金,洗煤公司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院经审理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4千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西宁中院执行人员依法迅速向镁业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第一时间冻结了镁业公司名下相关银行账户。
在办案过程中,法院经调查得知镁业公司现处于破产重整阶段,银行账户被冻结后企业面临无流动资金、即将停产的窘境,4700余名员工工资、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无法正常发放和缴纳,不利于企业的破产重整。
为破解纠纷、化解困局,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座谈协商,最终达成执行和解。
西宁中院民二庭副庭长刘永健介绍,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工作固然要果断、强硬,但也不能简单地一执了之,要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彰显法律权威的同时更要体现司法的温度。
本案中,西宁中院执行法官本着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尽最大可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一方面积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企业施加压力;另一方面,耐心向双方企业释法析理,寻求双赢解决办法。与此同时,注重案件执行效率,与时间赛跑,从立案到执行完毕仅用时17天,最大程度降低了民营中小企业实现债权的时间成本。
虚假陈述投资致损
诉调对接保护权益
王某某系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公司)发行的“藏格控股”的投资者,因藏格公司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投资损失,王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藏格公司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共计70621.26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申请,西宁中院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青海调解站对该案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西宁中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遂裁定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刘永健介绍,在王某某诉藏格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藏格公司对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因虚假陈述行为给王某某等人造成损失的事实不持异议,且双方当事人对证券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以及基准价亦无异议。在此情况下,西宁中院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对王某某等人诉藏格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先行调解。
“该批系列案件是西宁中院积极利用诉调对接机制,成功调解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典型案例,不仅高效化解了双方争议、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切实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刘永健说。
据了解,自2020年以来,西宁中院先后受理投资人诉藏格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293起,截至目前已审结198件,共为投资人挽回经济损失1220余万元。
创新方法指导重整
复产复工实现共赢
青海华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所属的玛尔挡水电站系黄河上游第二大水电站,电站装机容量220万千瓦,总库容16.22亿立方米,调节库容7.06亿立方米,是实现西电东送的重要节点工程。
2020年6月15日,青海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华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华鑫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西宁中院受理该案后,玛尔挡水电站即面临10年一遇的黄河汛情。
面对汛情,西宁中院创新方式方法,克服疫情影响,及时启动防汛现场第三方优选和委托工作,有效确保了基础设施的稳固和下游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完成了严峻的防汛工作。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为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企业职工利益,促成玛尔挡水电站尽早复工,西宁中院指导管理人拟定了《华鑫公司破产重整战略投资人评选方案》,成功引入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华鑫公司的战略投资人,并指导双方签订《破产重整投资框架协议》。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期间,高票表决通过了新的《重整计划(草案)》。
2021年4月22日,西宁中院依法裁定批准了《青海华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了华鑫公司的重整程序。6月24日,全省重大项目集中开工活动暨玛尔挡水电站全面复工。截至7月27日,华鑫公司共计向86家债权人偿付资金47.06亿元,债权人利益得到了最大化保障。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西宁中院积极协调政府、管理人、企业等各方力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华鑫公司破产重整的圆满成功,不仅使得玛尔挡水电站建设全面复工复产,黄河上游防汛工作得到加强,而且让职工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获得最大化清偿。
多起案件相同主体
合并审理减轻诉累
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研通公司”)经权利人授权,获得《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的著作权及邻接权的普通许可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该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西宁某电子产品经营部等销售的点读笔中内置了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义务教育教科书《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电子书文件及音频文件,遂诉至法院,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犯其享有著作权系列教材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受理后,鉴于外研通公司以单独一册涉案教材分别起诉,共诉18册教材涉及18起案件的被告系同一主体。西宁中院结合案件具体特点,为减轻诉累、提高效率,将18起案件定于一天合并开庭审理。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合议庭综合考虑本案侵权情节、外研通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侵权行为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后,初步形成了调解为宜的审理思路。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耐心向各被告释法说理,引导被告充分认识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后又从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政策、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性、诉讼成本等角度与被告进行了充分沟通。
经过耐心细致调解,最终外研通公司自愿与被告就当庭能够点读的11册教材涉及的11起案件一次性达成和解协议,侵权人当庭履行了赔偿责任,外研通公司主动申请撤回起诉。另外7起案件中的教材因不能点读,侵权事实不能确认,外研通公司亦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刘永健说表示,诉讼调解作为化解纠纷的重要手段,具有便捷、高效、低成本等优势,也是破解当前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长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本案中,西宁中院根据案件具体特点,将18起案件合并审理,有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提高了审判效率。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老胡点评
公正、便捷、高效的司法是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在审判与执行工作中坚持司法公正、司法为民原则,积极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当前,各级人民法院不断探索创新审判和执行方式,加大服务保护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力度,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从本期案例可以看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与执行工作中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公正、便捷、高效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服务保障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取得了良好成效,受到企业和各方当事人的好评。
我们期待有更多的人民法院能够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牢固树立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理念,摒弃一判了之的简单机械做法,统筹兼顾审判执行的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对涉企案件尤其是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始终坚持能调则调的原则,力争取得双赢甚至多赢的社会效果,切实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和智慧。(胡勇)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sfxzyw/zhdt/202110/t20211014_75858.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