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中级法院开庭审理首起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10月11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由西宁市人民检察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韩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是西宁中院知识产权案件实行“三审合一”后,审理的首起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首次采用七人制合议庭审理案件,合议庭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自2016年至2020年期间从林某某、储某某(均另案起诉)处以低价购买假冒的茅台、五粮春、国窖、五粮液、洋河等系列注册商标的白酒,并在其经营的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某超市按正品市场价对外销售,2020年12月28日该店铺被侦查机关依法查获。经鉴定,2016年至2020年韩某销售金额为1170554元,获利金额为765364元,未销售侵权品牌白酒货值金额为476元。被告人韩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请求判令被告人韩某赔偿销售价款三倍、承担司法鉴定费用,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针对案件事实、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庭审结束时,被告人韩某作了最后陈述。本案将择期宣判。
近期,西宁中院将对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另外十五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陆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sfxzyw/zhdt/202110/t20211014_758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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