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通告(第29号)
近期,我省周边多个省份出现新增本土病例。10月21日,海东市平安区发现1例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人员。为科学精准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严防疫情传播,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觉主动配合防疫。请广大群众保持高度警惕,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中高风险地区信息发布,认真履行疫情防控个人责任和义务,有过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与已公布阳性病例(含无症状感染者)有接触史或行程轨迹有交集的人员,以及被赋予“红、黄码”人员,第一时间与所在社区(村)、单位、疾控部门联系,接受社区健康管理,主动配合医疗机构做好核酸检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要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不听谣、不信谣、不传谣,因隐瞒不报或未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引发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场所和支付平台要配合开展风险人群流调溯源和排查管控。
二、坚持非必要不出省。请广大群众近期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以及省内涉疫地区和病例轨迹关联地;确有出行需求的,务必做好个人防护,准确记录活动轨迹。自即日起,对国内疫情发生地来青返青人员实行“落地即检”,需持有48小时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双码绿码”,并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报备;因故未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持“双码绿码”通行时,必须第一时间就地就近开展核酸检测。
三、强化重点场所防控。各级医疗机构、“两站一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农贸市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商超餐馆、养老院等重点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要严格落实“戴口罩+测温+双码查验”、保持一米线、限流错峰等防控措施,严防人员聚集,从严做好环境通风消毒、垃圾处理、工作人员健康监测等防控工作。
四、加强个人健康防护。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坚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用公筷、一米线、少聚餐等良好生活习惯,符合条件却仍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必须尽快到接种点完成接种,重点人群要及时完成加强针疫苗接种。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咳嗽、咽痛、乏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不适症状时,做好个人防护,立即就近就诊,如实报告相关的旅居史和接触史,途中避免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五、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各市州指挥部、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进一步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压实压紧“四方”责任,严格执行24小时疫情防控值班值守制度,着力强化疫情监测预警,坚决落实“早发现”“早报告”要求,加强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物资储备,提升核酸检测、疫苗接种能力,确保疫情快速响应处置。
为切实有效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方便服务广大群众,现将省、市州级疾控部门联系电话(24小时接听)公布如下:
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971-8802789
西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971-8805743
海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972-8687678
海南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974-8512660
海西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977-8227272
海北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970-8642307
果洛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975-8382706
玉树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976-8812792
黄南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973-8729369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gczs/202110/t20211022_762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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