夕阳生活有法相伴 温情呵护力促和谐
重阳节前后,北京市法院系统围绕老年人权益保护召开多场新闻发布会,在通报案件特点、以案释法的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应注意留存调令、工资条等客观材料以备后期行政机关或法院查证,立遗嘱时可借助专业服务机构实现家庭财富有序传承,子女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多关心关爱父母的婚姻质量,加强与父母的沟通,倾听父母意见,对父母之间及父母与他人之间潜在的或者已经发生的矛盾纠纷及时帮助化解,让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养。
打印遗嘱合法有效
老人遗愿终得实现
韩某与张某膝下共有子女5人。张某和韩某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屋,子女们均认可该房屋为韩某的个人财产。
此后,排行老二的韩乙向法院起诉,请求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韩某名下的房屋。诉讼中,排行老大的韩甲提交了一份遗嘱,主张按照遗嘱房屋应由其一人继承,同时提交了韩某立遗嘱时的两段录音录像,以证明遗嘱的签署过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韩甲提交的遗嘱最为接近于代书遗嘱,但因该遗嘱由韩甲本人制作,不符合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的条件,故该遗嘱不能成立,判决该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韩甲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形式,本案中,韩某所立遗嘱从形式上看属于打印遗嘱,虽然涉案遗嘱订立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但其中所涉及的遗产至今尚未处理完毕,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现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依法应当适用民法典有关打印遗嘱的规定。
结合在案证据,法院认为,该打印遗嘱全文仅一页,内容完整,无形式瑕疵,落款处注有日期。在遗嘱订立时,有见证人朱某、金某在场,见证了向韩某宣读遗嘱以及韩某表示同意并签署遗嘱的过程,两人均在遗嘱上签名,并且有现场录像作为佐证,可证明该遗嘱系韩某本人亲自签名、捺印,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前述规定,该遗嘱符合打印遗嘱的要件,应属合法有效。据此,二审法院改判被继承人韩某名下房屋由韩甲继承。
二审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形式,体现了对时代发展的回应,当事人在订立打印遗嘱时应注意,打印遗嘱虽然不要求电脑制作和打印的行为必须由立遗嘱人本人完成,但订立时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由于打印遗嘱无法体现书写笔迹的一致性,容易被删除、篡改,因而法律规定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应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若仅在落款处签字或日期不完整又无其他证据补强,则难以被认定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记者了解到,在北京二中院审理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九成以上涉遗嘱效力认定,遗嘱无效案件中半数以上因遗嘱不符合形式要求。对于自书和代书遗嘱,近半数案件中,对方当事人会就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否认性抗辩,但由于缺乏足够且适格的比对样本,常常无法对遗嘱文字、签名、捺印的真实性、同一性进行鉴定,从而导致难以查证遗嘱真实性。
再婚老人起诉离婚
充分沟通维护和谐
2015年,65岁的王某结识了来北京照看儿孙的李某。不久后,两人登记结婚。2021年年初,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并称李某与其结婚是为了获得北京户口,以方便为她儿子摇号买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将该案委派给人民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李某接到调解员电话后情绪激动,称不同意离婚,并透露王某起诉离婚是其子女的意思,而非本人意愿。
调解员与法官经过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充分倾听两位老人的意见,并通过两位老人的子女了解老人的真实生活状况和意图。虽然本案最终调解离婚,但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后,两位当事人及各自的子女均敞开心扉,解开心结,冰释前嫌。
西城法院政治部主任赵莹称,在该院近五年多来审理的家事案件中,涉老年人的案件占51%;离婚诉讼案件中,由60岁以上老人提出的占比接近一半,表明老年群体正日益成为离婚的高发人群。在这些老年人离婚案件中,再婚老年人离婚率超过了65%,且因再婚导致的家庭继承纠纷占比也达到14.3%。
西城法院调研后发现,再婚老年人往往具有较多的目的性考量。比如本案中,王某称其再婚的目的是想找个老伴照顾自己的日常起居,认为李某再婚的目的是想解决自己的住房、户口和经济问题。此外,在再婚重组的家庭中,双方各自的子女对老年人再婚可能持有不同的态度,尤其对财产问题争议颇大,也容易引发纠纷。
法官建议,老年人之间应加强沟通交流,注重感情培养,建立充分信任,减少功利性家庭关系;老年人再婚前可以对双方的财产作出明确约定,同时在有能力表达真实意愿时提前立遗嘱。对于子女而言,应关心关爱父母的生活和婚姻质量,特别是对于再婚老年人的子女而言,要充分理解和尊重父母的个人意愿,减少干预,维护好家庭和谐。
退休工龄存在争议
综合考量审慎认定
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某拿着工资条、单位函件等材料想证明自己参加工作的时间,却始终未获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可,理由是缺乏招工、调动等原始资料。对于这样的情况,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某省人社厅未能充分考虑由某的工作时间久远、档案管理条件受限等客观历史因素,未能对由某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慎核查的做法欠妥,应进行重新审核认定。
2016年11月,由某所在单位向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退休申请,某省人社厅于2018年3月作出《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审查确认由某的参加工作时间为1978年12月,退休时间为2017年5月。
看到审批表后,由某对参加工作时间及相应工龄的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某省人社厅对于由某的工龄认定。
由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涉退休审批表中对其参加工作时间及工龄的认定,撤销行政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某省人社厅所作案涉退休审批表中关于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及其上级单位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省人社厅限期在保留原有连续工龄认定的基础上对由某的参加工作时间重新审核认定并计算连续工龄。
某省人社厅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除应审查某省人社厅对由某所作工龄认定是否符合我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审查由某所提本诉的理由及证据,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以实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本案中,省人社厅以缺乏招工、调动等原始资料为由,对由某所主张的参加工作时间未予认定,但由某提交的工资表、个人履历资料、案涉相关工作单位的函件、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由某参加工作时间早于省人社厅退休审批中的认定。省人社厅未能充分考虑由某的工作时间久远、档案管理条件受限等客观历史因素,未能对由某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慎核查的做法欠妥,故法院对省人社厅所作认定依法予以撤销。
据此,北京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退休待遇审批时应当对职工的原始档案材料尽到充分的审慎审查义务。在适用原始档案审查原则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能拘泥于档案材料的名称等因素,而应当结合职工原始档案的历史成因充分履行调查、审核职责后,进行综合考量,最大限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个人而言,应当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保存能够证明工作经历的原始记录、调令、工资表等客观证据材料,以备日后产生争议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提交。
法规集市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七十六条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近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不断加大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力度,大力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使优待老年人政策和风尚日益成为全社会共识和行动。然而,由于我国的老龄化进程与社会的信息化和技术的智能化进程交织叠加,与社会结构、家庭形式的急剧变化相伴而行,使老龄人口面对的各种问题更加复杂、各类挑战更加严峻,由此而产生的家庭冲突、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加。
对此,全社会应当采取更加积极可行措施,把关心爱护老年人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法律服务,携手共建老年友好型社会。
一方面,司法执法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司法执法力度,提高办案效率、简化办案程序,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于涉及老年人的婚姻家庭纠纷,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积极采取暖心之举,切实增加司法的温度,多做耐心细致的矛盾化解工作,促进调解结案,维护社会和谐,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gczs/202110/t20211025_763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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