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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依法追诉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19-11-13 来源:青海司法行政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精准惩治团伙化专业化诈骗犯罪最高检发布依法追诉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10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7起检察机关依法追诉诈骗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有的涉及诈骗医保基金犯罪,在对医疗服务协议性质的准确界定等难点上具有典型性;有的涉及骗取失业保险金犯罪,在突破取证难准确认定诈骗金额的同时,及时堵塞社会管理漏洞;有的涉及利用期货交易平台实施的新型诈骗犯罪,围绕罪名确定等争议焦点,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

  实践中,检察机关针对涉众型诈骗案件,全流程、全过程、全方位积极开展认罪认罚工作,促进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积极退赔退赃。在每一个诉讼阶段、每一个工作环节,对犯罪嫌疑人做好教育转化,结合证据开示进行释法析理,使犯罪嫌疑人放弃侥幸心理,充分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真诚、主动认罪悔罪。

  打击诈骗不忘及时补漏

  昝某私刻某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印章,并伪造上述公司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身份信息等,由凡某雨等人寻找并介绍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员工,昝某再通过填写伪造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手段,由江苏常州某科技公司财务部社保组员工储某燕帮助其查询、提供实施诈骗所需员工的入职信息,并操作员工退保。

  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间,昝某纠集凡某雨、林某永、储某燕、王某、曹某军、赵某、陈某虎、张某青、谢某林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骗得失业保险金总计48万余元。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先后以昝某、凡某雨等10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武进区法院先后以昝某、凡某雨等10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检察机关多次与公安、社保等部门沟通协商,依法向被告人追缴赃款,并先后向150名工人追缴被骗失业保险金。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失业保险金监管存在的漏洞,检察机关及时向区社保中心制发检察建议,并跟踪监督整改。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根据检察建议,认真落实了整改措施,使该类现象未再发生。

  同时,针对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人法治意识淡薄等现象,检察机关深入涉案企业开展走访调研和法治宣传。

  【典型意义】 针对该案侦查中面临的取证难等问题,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积极研究该类案件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为今后办案提供有益指导。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40余名因法治意识淡薄、主观恶性较小、骗取金额较少且主动退出冒领金额的工人,依法建议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作撤案处理。打击犯罪的同时,对被骗的失业保险金,积极协助追缴,挽回国家损失。

  准确把握诈骗犯罪特征

  李某自称是“皇室后裔”,谎称皇家资产存于海外,以巨额回报为诱饵,利用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骗取他人信任,采取诱使他人投入基金助其寻找相关物资和手续,以便解冻皇家资产的方式诈骗钱财。

  随着皇家资产解冻骗局的发展,李某培养王某文、王某、黄某先、张某荣等10人为骨干代理人。他们分工合作,相互配合,运作实施皇家资产解冻骗局形成闭环,骗取被害人大量钱财,共计人民币1086.07万余元。

  2021年3月25日,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黄某某等10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五年不等,并分别判处罚金。

  检察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辩解,一方面对反证能否实质性阻断、削弱整个证据链条的证明效力进行审慎判断,另一方面结合各被告人的学识学历、工作经历、参与作案时间长度、个人分工、作案次数、诈骗人数、诈骗手段及其中的异常表现、涉案款项、同种犯罪前科等情形,综合评判有罪证据的各个因素。对正反两方面的证据进行综合评判,指出了犯罪嫌疑人辩解不具有合理性、正当性,有力指控犯罪。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厘清“骨干代理人”“一般代理人”等特别概念和规定,准确把握犯罪的主要特征和证明要素,为厘清指控思路和构建证明体系奠定基础。同时与公安等政法部门在当地进行法治宣传,督促整改落实,形成了打击犯罪合力,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精准认定“骗婚”诈骗

  腾某珠深知在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高淳区交界处的农村地区地处偏远且经济相对落后,很多家境贫寒的大龄男青年急需介绍对象结婚。

  2013年2月至2018年3月,腾某珠为牟取非法利益,与李某刀、小某、排某比等人合谋,介绍女青年假意与被害人结婚以骗取高额彩礼。经介绍,已经结婚且生育的金某米、童某散以及离异的吴某梅、王某努等人,隐瞒婚史及生育史,与史某某、倪某某等6人先后结婚。骗取彩礼后,再故意制造家庭矛盾离开。腾某珠等7人共骗取76.3万元。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先后以腾某珠等7人犯诈骗罪向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高淳区法院对腾某珠等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腾某珠担心未成年女儿无人抚养问题后,主动帮其联系家人照顾女儿。市区两级院检察长主动接待被害人,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面向社会制发防范诈骗犯罪“检察关注函”,在农村基层设立巡回“道德法治讲堂”,开展系列普法活动,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发挥检察一体优势,立体监督与自行补侦相结合;准确区分索取钱财的行为是正常的索要彩礼还是以结婚为名的诈骗;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防止因案致贫。注重引入社会力量适时开展心理疏导,化解负面情绪;及时制发“检察关注函”,提示当地政府关注农村大龄男青年婚育问题,提醒农村群众认清诈骗分子“真面目”、守好手中“钱袋子”。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gczs/202110/t20211027_764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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