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关于实行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

时间:2019-11-13 来源:青海司法行政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2011年12月1日司法部第25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20年9月27日司法部第32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

  为了教育引导广大律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提高律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现就实行律师宣誓制度决定如下:

  一、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律师宣誓。

  二、律师宣誓应当在律师获得执业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采取分批集中的方式进行。

  三、律师宣誓誓词为: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执业为民,依法从业,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四、律师宣誓仪式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律师协会组织进行。

  五、宣誓仪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二)宣誓仪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律师协会会长或者副会长担任领誓人,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担任监誓人。

  (三)领誓人、宣誓人应穿着整洁、得体,应外着律师出庭服装,免冠,佩戴律师徽章。主持人、监誓人应着正装。

  (四)律师宣誓仪式应当公开进行,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检察官、群众代表、新闻媒体等参加。

  六、宣誓仪式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领誓人、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列队站立,奏唱国歌。

  (二)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逐句领诵誓词;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排列,右手举拳,逐句跟诵誓词。领誓人领诵完誓词、诵毕“宣誓人”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领誓人、宣誓人应当以正常语速清晰、准确、完整宣诵誓词。

  (三)宣誓人在誓词上签署姓名、宣誓日期。

  经宣誓律师签署姓名的誓词一式两份,一份由宣誓律师收执,一份存入该律师执业档案。

  七、律师应当自觉践行宣誓誓词,将誓词作为指引律师执业活动的行为准则,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八、律师重温誓词活动,参照本决定确定的宣誓程序和要求进行。

  九、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宣誓,参照本决定执行。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gczs/202110/t20211027_7641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