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何晓钦等4人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书的决定
湘司许〔2021〕539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何晓钦等4人
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书的决定
何晓钦等4名申请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注销公职(公司)律师证书的申请,经审核,认为你们提出的申请符合《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收回、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工作证书。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律师工作证书上缴本机关。
附件:注销律师工作证书人员名单(4人)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10月29日
注销公职律师工作证书人员名单(4人)
姓 名 执业证号码 工作单位
何晓钦 14304202060222520衡阳市总工会
杨 智 14304201861171839雁峰区应急管理局
贺 辉 14304202060191432雁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王紫东 14301202170346815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10月29日印发 |
原文链接:http://sft.hunan.gov.cn/sft/xxgk_71079/tzgg/202111/t20211101_209559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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