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湖南存远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的决定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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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1〕535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湖南存远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的决定
湖南存远律师事务所:
你所向本机关提出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申请和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长沙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经审核,认为你所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所变更合伙协议。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10月29日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10月29日印发 |
原文链接:http://sft.hunan.gov.cn/sft/xxgk_71079/tzgg/202111/t20211101_209558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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