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对《吉林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意见》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推动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按需、有序发展,吉林省司法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意见》,并对相关内容作了起草说明。现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12月9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反馈,电子邮箱:sft_laywer@163.com。欢迎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及建议。
吉林省司法厅
2021年11月18日
吉林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推动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按需、有序发展,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和《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围绕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乡村振兴战略、法治乡村建设,从解决农村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律师资源不足问题、满足基层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出发,合理布局、有序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推进城乡、区域之间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政治引领,党建先行。准确把握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政治定位,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基层法律服务全过程和各方面,强化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党的建设,强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思想政治建设,始终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从业基本要求,确保全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二)准确定位,服务基层。基层法律服务的定位和功能主要是对律师服务进行补充。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断推进,律师队伍发展迅速,基层法律服务的补充功能出现新的变化。我省是农业大省,在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在一定时期内仍然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一支重要工作力量,可以按需有序发展。
(三)城乡有别,合理布局。各地要一体统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根据本地法律服务资源具体布局、发展前景、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等多种因素,合理调控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准入,优先、重点、按需发展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律师资源匮乏地区的乡镇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主要面向农村居民提供法律服务。
(四)问题导向,规范发展。坚持基层法律服务扎根基层、贴近基层、服务基层的工作定位,在加强行业党建、优化队伍结构、强化执业监管、提升执业能力、树立社会形象等方面完善制度机制,从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行为,依法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权利,推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维护正义、恪守诚信、面向基层、服务为民的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全面加强,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模范带头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资源城乡布局更加合理,律师资源不足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结构更加优化,学历、年龄、能力协调发展,整体素质有效提升;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制度更加规范,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执业保障机制更加完善,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监管更加高效,行业服务品质、诚信度、公信力明显提升。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坚持和加强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推进基层法律服务所将党建内容写入章程或合伙协议,以党建引领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展。积极推动建立完善地方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办)统筹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直接领导,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党组织具体负责的党建工作领导体制,构建形成统一归口、条块结合、责任明晰、有机衔接的党建工作格局。凡是符合条件的及时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成立联合党支部或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推进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的有效性。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所建、助发展”,建立党组织参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决策和监督机制,发挥把关定向作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在没有党员或只有个别党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积极发展党员,注重把符合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发展为党员。畅通和拓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政议政渠道。
(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行政审批事项。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取消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全省各地不再新设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变更、注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修改章程由各市(州)、梅河口市司法局负责。对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具备恢复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申请恢复执业的,由各市(州)、梅河口市司法局批准恢复,并将情况报告省司法厅。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擅自将执业场所由乡镇迁往城区街道,不得违规在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的住所外另行设立各种名目的办公场所。积极鼓励、引导、支持街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律师资源相对匮乏的乡镇流动。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的退出机制,结合年度考核及时清理不符合执业条件、不实际执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机构及人员,面向社会公告退出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核准工作。《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号)提出“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城乡有别、合理布局的原则,抓紧制定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明确今后主要是在农村地区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在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再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今后主要是在农村地区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在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再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律师资源较充足、发展速度较快的长春、吉林地区暂不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上述措施将根据实际需求予以适当调整。2018年2月1日后在农村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新核准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通过变更执业机构在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及长春、吉林地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参加省司法厅执业核准考试成绩合格并拟申请执业核准的人员,应当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并考核合格(实习考核办法另行通知)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放宽执业核准考试学历专业条件和降低合格分数线的地区(以考试公告为准)不具备实习条件的,新申请执业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的市(州)范围内申请实习,实习期满合格后,应当回到放宽执业核准考试学历专业条件和降低合格分数线地区具备恢复条件的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四)推进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根据法律服务市场多元化和分工精细化的发展形势,引导基层法律服务所明确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打造一批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有影响力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完善以决策程序、人员管理、风险控制、收益分配、投诉查处、档案管理等为重点的内部管理机制,严格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行业管理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推动基层法律服务所办公场所正规化建设,建设富有时代特征、鲜明特色的基层法律服务文化。
(五)提升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整体素质。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相结合的业务学习、技能培训、专业化发展等培训机制,以重点领域、专业服务、市场急需为重点,开展有计划、分类别、系统化的教育培训,切实提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强化新申请实习、执业人员的实习、培训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律师事务所学习交流。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培训,确保依法依规诚信执业。
(六)改善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执业环境。各市(州)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解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阅卷、调查取证、立案、庭审、人身安全、执业救济等方面的困难,依法保障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权利。推动地方政府加大购买法律服务力度,健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村(居)法律顾问和从事公益性法律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健康发展。
(七)加大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监管力度。建立协会的地区,要坚持和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强化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功能。鼓励队伍发展达到一定规模的地区,组建行业协会。及时修改完善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制度和行业规则,完善基层法律服务业务办理工作指引,明确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统一出庭证照、统一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等,推进基层法律服务规范化建设。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落实年度考核制度,限期整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不称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健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不良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行政处罚与行业惩戒衔接机制,严肃违法违规投诉查处。推进基层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为规范化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五、组织实施
(一)凝聚发展共识。充分认识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基层社会治理和服务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准确把握司法部、省司法厅关于队伍发展的工作要求,统一思想认识,科学谋划实施。认真解读、说明队伍发展意见,向广大管理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宣传贯彻我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的总体思路和政策考虑,引导正确认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定位和发展方向,确保本意见落地见效。
(二)强化措施落实。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研检视,全面梳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政治建设、党建工作、监督管理、教育培训、布局结构和服务能力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弱项,细化长远规划和工作措施,深入细致做好队伍发展工作。坚持系统思维,一体统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一并谋划,一并推动,一并监管,推动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合理布局,提升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质量。
(三)加强协调保障。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营造良好执业环境,树立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正面形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要提高行业自律管理能力,科学规划行业发展,完善落实配套措施和行业规则,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行业秩序,实现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四)发挥职能作用。各地要积极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主动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乡村振兴战略、法治乡村建设等,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扩大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乡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表彰比例,培树一批扎根农村、服务乡镇的先进典型,树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良好社会形象。
附件:对《吉林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意见》有关工作的起草说明
对《吉林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意见》有关工作的起草说明
一、对《吉林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意见》中“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今后主要是在农村地区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在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再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起草说明
1.上述措施的表述,严格依据《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号)“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城乡有别、合理布局的原则,抓紧制定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明确今后主要是在农村地区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在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再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要求,原文进行贯彻执行。
2.基层法律服务的定位和功能主要是对律师服务进行补充。我省是农业大省,在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在一定时期内对公共法律服务的工作力量具有一定的补充作用,因此今后主要是在农村地区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对解决目前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存在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城乡之间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不合理不均衡问题具有推动作用。
3.一体统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从我省法律服务资源合理布局这一根本点出发,综合考虑全省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律师资源较充足的实际情况,优先、重点、按需发展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律师资源匮乏地区的乡镇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在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再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并积极鼓励、引导、支持城区街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律师资源相对匮乏的乡镇流动。
二、对《吉林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意见》中“律师资源较充足、发展速度较快的长春、吉林地区暂不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起草说明
1.长春、吉林地区的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数量,均占全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总数的一半以上。截至2021年6月末,长春、吉林地区(含省直律所)的律师为3835人,占全省律师总数的68.40%。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590人,占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总数的56%。长春、吉林地区的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数量,已达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监测指标标准》“万人拥有律师数>或=2.3”,因此,暂不在这两个地区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关数据和参考资料附后。
2.长春、吉林地区的律师队伍发展速度较快。截止2020年6月底,长春、吉林地区(含省直律所)的律师为3779人;截止2021年6月底,长春、吉林地区(含省直律所)的律师为3835人,一年来增长0.36%。而其他地区总体增长率为负0.36%,个别地区增速较缓慢。长春、吉林地区的律师发展速度超过其他地区的律师增长率。
3.长春、吉林地区的法律服务基本能够实现有形覆盖。通过贯彻落实司法部、省司法厅关于“乡镇振兴法治同行”活动,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推进“100+100”党支部结对活动,即100家党建工作强、管理规范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结对100个乡村振兴任务重的村党支部,党员律师对口提供法律服务,长春、吉林的市辖区律师基本能够辐射、覆盖到长春、吉林地区县城。
4.有利于长春、吉林地区的优质法律服务力量向外有序流动,推动全省法律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均衡发展。长春、吉林地区暂不予发展,能够促进优质的法律服务力量向其他地区流动,积极引导律师服务资源向欠发达地区和乡镇的“末梢”延伸,避免优质法律服务力量继续集中在长春和吉林两地,从而破解我省法律服务资源不充分、不平衡难题,着力缓解目前我省法律服务资源地区分布不合理不均衡、个别地区法律服务资源比较匮乏、当地群众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不能得到很好满足的问题,对于推动我省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提出的“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落实《吉林省“十四五”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根据我省法律服务资源的具体布局、实际情况、群众需求等多种因素,一体统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今后主要是在农村地区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在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再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律师资源较充足、发展速度较快的长春、吉林地区暂不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上述措施将根据实际需求予以适当调整。
附件:1.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监测指标体系标准:万人拥有律师数>或=2.3。
2.长春、吉林两市现有常住人口1269.06万(含公主岭市),现有律师3835人,万人比为3.02。
3.参考文件:《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2018-2020发展方案》、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ft.jl.gov.cn/zwgk_158944/gsgg/202111/t20211118_82892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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