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公告启事 >正文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2号)和《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3号)精神,根据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关于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的审核意见》(司公通〔2021〕17号)要求,现将我省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以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进行划分,全省共分为九个执业区域(平潭综合实验区并入福州),公证机构可以办理本市行政区划内的各项公证服务。
二、对于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一般证明性公证事项(事务),公证机构执业区域放宽至全省行政区划,省内任一公证机构均可承办。一般证明性公证事项(事务)是指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公证事项之外的公证事项(事务)。对于学历公证、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纳税状况公证等实行“跨省通办”的公证事项不受执业区域的限制。
三、对于民生类公证服务事项以及重大财产处分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审查核实告知公证程序要求高的公证事项(事务),具体包括:继承、提存、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合同(协议)、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查无档案记载、现场监督(包括拍卖、招标、开奖、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公司章程、认领亲子、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抚养事实,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仍为设区的市的辖区。在紧密结合全省公证工作实际,并充分考量我省经济社会需求的基础上,将按照分类推进、分步实施、有需调整的原则,推动更多公证事项(事务)纳入全省通办范围。
四、涉及不动产的,公证执业区域仍按照《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五、公证机构提供远程视频公证法律服务,必须遵守公证执业区域的规定和要求;涉外公证业务须由具有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条件的公证机构办理。
各地要密切关注执业区域调整后各公证机构业务发展情况,严格执行公证法律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鼓励和倡导公证机构通过提高公证质量和服务水平进行公平竞争,严厉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加强行业监管和自律,指导、督促公证机构严格遵守公证执业区域规定,形成良性竞争的执业秩序,积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利快捷、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执行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上报。



福建省司法厅
2021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ft.fujian.gov.cn/zwgk/gggs/202111/t20211118_5776973.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