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司法厅关于选任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16〕 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高检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贵州省司法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公开选任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以下简称:省级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机关:省级人民监督员选任由省司法厅负责,省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各市、州司法局协助做好本地区人选推荐和考察工作。
二、人民监督员职责及任期: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依照法律和《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三、选任名额和分布
本次选任省级人民监督员100名。其中,省直、贵阳市60名,遵义市、铜仁市、六盘水市、毕节市、安顺市、黔南州、黔东南州、黔西南州各5名。名额及地区分配可视情形做适当调整。
四、报名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的;
3.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有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
4.被吊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5.因受惩戒被免去人民陪审员,或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的;
6.在人民监督员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
7.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可能影响司法公信力的。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五、报名要求
(一)报名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方式
采用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两种方式。组织推荐由选任机关商请有关单位、行业协会和基层组织进行。在组织推荐中适当注重正能量网络人士、民营企业家等的推荐。现任人民监督员符合报名条件且有留任意愿的可通过确认登记报名。
(三)报名材料
(1)经签名盖章的报名表或登记表一式2份;
(2)近期一寸同底彩色正面证件照3张;
(3)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2份;
(4)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
报名材料可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方式提交。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报名的,填写《人民监督员组织推荐报名表》(见附件1);公民自荐报名的,填写《人民监督员自荐报名表》(见附件2);现任人民监督员符合条件且愿意留任的,填写《人民监督员确认登记表》(见附件3)。附件1、2、3可点击本文末“阅读原文”或搜索贵州司法厅名户网站http://sft.guizhou.gov.cn下载。
邮寄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130号贵州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联系电话:0851-85874698。截止时间以邮件寄出时间为准。
六、选任程序
(一)本次选任分为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察、研究决定及公示等程序。选任机关将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综合考虑年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岗位、经历以及人民监督员队伍结构要求等因素,提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并组织差额考察。
(二)组织考察。采取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面谈等多种形式对人民监督员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中发现不符合选任条件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三)组织评议。对通过组织考察的人民监督员候选人进行评议,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四)社会公示。拟任人选名单在贵州司法厅名户网站、黔微普法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五)公布名单。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贵州省司法厅作出选任决定,在贵州司法厅名户网站、黔微普法微信公众号上公布。
七、联系方式
涉及省级人民监督员选任有关事宜,可向省司法厅咨询。联系电话:0851—85874698。
贵州省司法厅
2021年11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sft.guizhou.gov.cn/xwzx_97/gggs/202111/t20211119_717227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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