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
海南省司法厅
海南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
检查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已经海南省司法厅2021年第八次厅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司法厅
2021年10月19日
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客观、公正地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律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检查考核对象为全省各律师事务所。
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引导律师事务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牢固树立人民律师为人民的理念,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采用定性考核评定等次与量化打分评定星级相结合的方式。量化打分采用百分制,每年考核前根据上一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下发考核评分细则。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对律师事务所进行日常监管相结合。
第四条 省司法厅负责指导、组织、监督全省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应当于每年的五月底前完成。
第二章 检查考核内容
第五条 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党建工作情况;
(二)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三)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四)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五)内部管理情况;
(六)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七)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八)其他应当检查考核的事项。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党建工作情况”,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党组织建设的情况;
(二)组织开展党组织生活的情况;
(三)民主评议党员的情况;
(四)阵地建设“六有”标准情况,包括是否有党员活动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相关制度上墙等的情况;
(五)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收缴党费的情况。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党建引领队伍建设的情况;
(二)律师队伍的数量、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
(三)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
(四)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进行专题教育,落实监督管理的情况;
(五)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执业培训的情况。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党建统领业务的情况;
(二)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方面的情况;
(三)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
(四)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五)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的情况;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七)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律师执业表现情况”,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情况;
(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
(三)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四)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五)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内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党建入章程实施的情况;
(二)执业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
(三)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
(四)依法纳税的情况;
(五)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及使用的情况;
(六)管理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情况;
(七)管理分支机构的情况;
(八)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情况;
(九)业务档案、律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的情况;
(十)章程、合伙制度实施的其他情况。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执业管理制度,主要是指《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试行)》规定的收结案、文书和印章管理、法律服务质量管理、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以及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人员收案审核等制度。
第三章 考核等次、星级和评定标准
第十一条 以定性考核为标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
以量化打分为标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三个级别。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在党建工作、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三)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或者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三)本所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四)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五)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四条 根据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量化打分的结果,按照下列标准评定星级:
(一)量化打分90分以上的,评定为“五星”;
(二)量化打分89分以下85分以上的,评定为“四星”;
(三)量化打分84分以下80分以上的,评定为“三星”;
量化打分79分以下的,不评定星级。
律师事务所量化打分达到前款相应的星级标准,但被查证属实存在有效投诉的,不得评定为“四星”以上星级;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不得评定星级。
律师事务所量化打分达到前款相应的星级标准,但是受到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或中止会员资格以上行业处分的律师超过律师事务所律师总人数1%的,不得评定为“五星”;超过律师事务所律师总人数1.5%的,不得评定为“四星”以上星级;超过律师事务所律师总人数2%的,不得评定星级。律师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计入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不满六个月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和星级。
第四章 检查考核程序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党建、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基础上,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展业务活动的统计报表;
(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承诺清单;
(三)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依照考核评分细则确定的标准,逐项量化打分,并填写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评分表。
原则上对自评达到“五星”评分标准的和评分较低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考核。
第十八条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召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评议会议,听取检查考核情况汇报,评定考核等次和星级。
对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和星级,应当征求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的意见。省司法厅对拟评定为“五星”的律师事务所进行随机复检。
第十九条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对检查考核内容进行综合分析评比并量化打分后,按照要求撰写书面年度检查考核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考核工作的简要情况和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考核的具体情况,包括律师事务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具体检查考核项目扣分情况;
(三)检查考核组的评价和等次、星级建议。
第二十条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单位网站或者海南司法行政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确定后,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以及《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表》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省司法厅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汇总,以书面形式通报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并将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结果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省司法厅收回并注销其执业许可证。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五条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省司法厅负责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结果;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对被评定为“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经检查考核发现该所在党建工作、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依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评定为“三星”及未评定星级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推荐参与本年度的“先进单位”、“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评比活动,但专业律师事务所除外。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分别记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应当记入该所负责人、合伙人的律师执业档案。
第六章 检查考核的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检查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检查考核,不得凭个人好恶了解或者反映情况,不得借检查考核之机谋取私利,不得泄露检查考核秘密,对检查考核报告及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要正确对待检查考核工作,如实汇报检查考核内容,客观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人员,对向检查考核人员提供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对律师事务所在年度检查考核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接受检查考核,并追究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省司法厅支持、鼓励广大律师和社会各界对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受理对检查考核工作的检举和投诉,复核和处理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的复查不服所提出的异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琼司通〔2010〕117号)同时废止。
抄送:各律师事务所
海南省司法厅办公室 2021年10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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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justice.hainan.gov.cn/xxgk/0400/202111/t20211115_30924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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