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这些内容你知道吗?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通过,对于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意义重大。
什么是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条之规定指出,“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法律援助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细化了法律援助服务的方式和内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该法规定,法律援助服务的形式包括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等。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
法律援助申请事项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的范围是什么?
为了让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更便利地享受更有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在总结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现状的基础上,法律援助法对法律援助范围作出了适当扩大。
一是刑事法律援助范围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是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范围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等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例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法律援助渠道多样化
过去,法律援助大多是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指派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渠道相对单一、力量较为有限。《法律援助法》进一步拓宽了提供法律援助的渠道,动员更多力量参与,更有积极性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并大致明确三个渠道:
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或者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执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参照本法规定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志愿者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去哪里申请?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受援人的义务
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
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协助、配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哪些情形会终止援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361/202111/bb1807af-ac3a-480c-9fba-9e72affaf9be.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下一篇:山东全面规范行政处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