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的决定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  2021〕1135 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
变更合伙协议的决定
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
你所向岳阳市司法局提交变更本所合伙协议的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核,认为你所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所变更合伙协议。
                      湖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2021年12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sft.hunan.gov.cn/sft/xxgk_71079/tzgg/202112/t20211216_2131720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