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护“三期”女性,有法可依
女性“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其周期通常在2年左右。职业女性既希望在职场上有一席之地,又要完成家庭生育重任。尽管劳动法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三期”女性权益进行保护,但在现实中仍面临各种困境。
女性“三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冬日暖阳透过玻璃窗照在婴儿的脸上,杨丽(化名)看着2个多月儿子的笑脸却陷入烦恼。入职招聘时,杨丽给公司保证一年内不要孩子,结果刚签合同2个月就怀孕了,为了保胎,她已经10个月没去公司上班了。杨丽的岗位是前台接待,早就有人顶岗了。杨丽说,希望能和公司协商不解除合同。
杨丽所在的公司在济南经十东路国奥城。“本来打算解除合同,因为入职前和她有约定,是她违约在先,我们公司也拖不起。”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表示。杨丽怀孕期间,公司一直按照病假正常给她发工资,双方正在协商,如何既不解除合同,也能让杨丽无后顾之忧,回来后仍然有工作。
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马金律师介绍,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特别是对于工作时间较长的老员工,赔偿就更多。
但现实中,依旧不乏企业违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前,河南郑州一女子怀孕七个月被公司劝退,在社交网络引发热议。“这是典型的劳动人事争议,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济南市天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郭翠芳表示,按照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机制,劳动者一旦发生与企业的争议,先要到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进行申请,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起诉至法院。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这样一个案例。女职工黄某2013年入职济南一民营企业,2020年2月黄某因感冒请假3天,感冒康复后即向公司申请上班,公司却以疫情防控为由让黄某在家待岗等通知。3月9日,黄某告知企业负责人自己已怀孕,3月10日,公司就对黄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经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6万余元。
新员工和基层职工易陷纠纷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劳动法庭法官阮斌说,近年来,“三期”女性劳动争议案件呈明显下降趋势。今年以来,还没有“三期”女性案件诉至历下法院劳动法庭,2020年仅有一件,涉及产期工资待遇差额问题。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张允明介绍,全市“三期”女性案件一年约有二三十件。
山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专委会主任李君友认为,这类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是具体到每一个案件,一旦发生,对女性伤害很大。
省司法厅《“三期”女性职工劳动争议案件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分析报告》)显示,“三期”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集中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和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地区。从行业分布看,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批发零售业、房地产业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根据《分析报告》,“三期”女性劳动争议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入职期限较短,大多为入职三年内的新员工。二是基层岗位占比较多,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三期”女职工很大一部分处在公司基层,可替代性强,且工作性质不允许劳动者长期脱岗。三是休假期限较长,很多女职工因怀孕产生并发症,产假结束后无法及时返岗,因向公司申请病假事假无果,继而引发纠纷。
“三期”女性权益需依法保护
为什么在严格法律保障面前,仍有企业会违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呢?张允明分析,一是企业对政策把握不准,二是通过辞退怀孕女职工达到变相裁员目的,三是缺乏社会责任感。
省司法厅《分析报告》认为,造成“三期”女性劳动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未为女职工提供应尽福利待遇就解除劳动合同。
调查发现,有的企业出台的内部制度,实际上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比如有企业变相把哺乳假定性为“事假”并停发职工工资,有的中小企业则在招聘中提高女性入职门槛。一位企业负责人说,女性“三期”导致企业成本增加,因此不太愿意招聘女性,现在该企业员工男女比例为10:1。
2021年12月24日,公开征求意见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明确将用人单位在招聘时限定男性或规定男性优先,将限制婚姻、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以及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等行为界定为违法。
“‘三期’女性劳动纠纷大多是用人单位违法,企业败诉率较高。”马金律师表示,一旦“三期”女职工遭遇用人单位变相辞退或违法辞退,女职工可以留存证据,进行劳动仲裁,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是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对于工龄较短的女性最好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这样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时,仲裁和诉讼期间的工资,企业是要正常支付的;对于工龄较长的女性,如果产后不想在这家企业继续工作的话,可以直接选择经济赔偿。
在实际工作当中,存在以哺乳期女职工消极怠工、不胜任等情形触发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律师提醒,“三期”女性在产前或产后哺乳期内,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存留打卡及请假记录,做好自我保护。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361/202201/fdbfa945-d1d8-49c1-8baa-3108cd8dcb4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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