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旅游加上“紧箍咒” 加强监管不良经营行为
近年来,我国在线旅游企业和平台数量不断增多,促进了旅游消费,带动了行业发展,但存在的问题也成为行业健康发展的掣肘。从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收到的举报和投诉等方面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来看,一些企业和平台涉及的问题主要集中于旅游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消费者权益保障、虚假宣传等诸多方面,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亟须通过健全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10月1日起,《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正式施行,大数据“杀熟”、不合理低价游、评价权保障、旅游信息使用等将被纳入监管。
《规定》中指出,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预订服务的,应当建立公开、透明、可查询的预订渠道,促成相关预订服务依约履行。
《规定》中强调,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预订服务的,应当建立公开、透明、可查询的预订渠道,促成相关预订服务依约履行。
《规定》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的正当评价权,不得擅自屏蔽、删除旅游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者强制旅游者做出评价,对旅游者做出的评价应当保存并向社会公开。在线旅游经营者删除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评价信息的,应当在后台记录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