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明确对违法执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职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违法执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的职责。
《意见》共七条,对违法执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作出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处罚依据、处罚程序、监管职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违法执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提供了依据。
《意见》指出,对违法执业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对疑难复杂案件,可组织专家论证,听取专家意见。
《意见》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及时调查处理公证机构、公证员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影响大或久拖不决的违法违规行为,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实行挂牌督办,对工作不力、推诿、懈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建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下一步,省司法厅、省公证协会将充分发挥“两结合”管理优势,着力加强公证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工作,加大对公证行业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公证执业行为,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优质和可靠的公证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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