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的公告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津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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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22年3月15日起,本市行政执法机关使用的《天津市行政执法证》统一更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天津市行政执法证》同时作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身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和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表明执法身份。不出示《执法证》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未依法取得《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二、《执法证》由市司法局统一管理,严禁行政执法机关或个人违法使用或制作。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可以登录天津市司法局网站(http://sf.tj.gov.cn)“天津市行政执法公示”栏目或者扫描《执法证》上的二维码,对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查询。
天津市司法局
2022年3月1日
原文链接:http://sf.tj.gov.cn/XXGS8259/TZGG8848/202202/t20220222_58099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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