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574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快出台〈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的建议》(第1574号)收悉,我厅的办理意见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7月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指出,“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会后,中央以文件授权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以及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4类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事权。这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首次赋予地方政府部分金融监管事权,并初步明确监管范围和职权边界。
国家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对“7+4”类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管,但尚未形成系统化的监管规则体系。除了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国家层面对于其他几类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大多是通过下发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行,暂未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实际履行监管职责时,面临着上位法缺失、监管职责边界不清、监管手段缺乏和处罚依据不足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履行监管职责,亟需通过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建立健全我省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维护地方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是省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地方性法规提请审议项目。我们收到《条例(草案)》后,立即征求省政府组成部门、有关单位以及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意见,开展立法调研,并召开专家论证会。经过先后3次征求意见、2次专家论证以及数次的研究修改,《条例(草案)》于2020年11月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已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领导署名:林玫瑰
联系人:林新森
联系电话:0591-83517857
福建省司法厅
2022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ft.fujian.gov.cn/zwgk/gggs/202203/t20220314_58587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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