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51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省林业局:
《关于支持泉州跨湾通道建设涉及泉州湾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议》(第1516号)收悉后,该提案经办人即与代表就建议的答复和见面交流的问题进行电话沟通,并于3月2日由我厅立法一处吴鸣处长带队会同贵局相关业务处室赴泉州进行专题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经过认真的研究,我厅的办理意见如下:
2017年1月1日《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实施,为我省湿地保护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湿地保护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全省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各1处、省级重要湿地50处,建立国家湿地公园8处、省级湿地公园2处,各设区市、县(市、区)也基本发布了第一批一般湿地名录,湿地资源、湿地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得到有效保护,湿地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条例》也出现一些明显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修订《条例》显得尤为迫切。主要表现在:
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出台了一些重要文件,对湿地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湿地保护的新要求,将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好、落实好,很有必要对《条例》进行及时修订完善。
二是《湿地保护法》于2021年12月24日审议通过,并将于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湿地保护法》明确了湿地的定义范围,对部门分工负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予以明确,对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管控要求、审批程序和条件等作出规定,对湿地和红树林的保护修复措施以及禁止破坏湿地的行为等进行规范。《条例》在上述主要方面与《湿地保护法》存在差异。因此,有必要及时修订《条例》,做好与上位法衔接,确保《湿地保护法》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三是《条例》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不够具体,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条件要求高、占补平衡难。为统筹做好湿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在优化湿地保护格局的基础上,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条例》有关规定加以完善。
诚如,郭清华等5位代表所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上位法的修改,十分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为推进我省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法治保障。
目前,《条例(修改)》已拟列入省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地方性法规提请审议项目,该《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已报省政府,并于1月28日转我厅初审。我厅收到该立法项目后,高度重视,立即抽调精干力量组成立法初审工作项目组,1月29日将其普发征求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共计43家单位意见,2月24日会同贵局对反馈的意见进行梳理,并于3月2日至4日赴泉州市进行立法调研。下一步,我厅将按照立法程序抓紧《条例》的初审工作,争取早日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领导署名:林玫瑰
联系人:张名洪
联系电话:0591-83770176
福建省司法厅
2022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ft.fujian.gov.cn/zwgk/gggs/202203/t20220314_58587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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