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章 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
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84号。
第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9万元。
第六条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河北省司法厅。
第七条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九条本单位是公益一类正处级事业单位。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依法开展法律援助服务,促进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接受法律援助当事人申请;接收公检法机关法律援助案件通知;提出法律援助建议和法律援助经费分配建议;承担全省法律援助业务培训;负责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调研和统计;负责为全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服务;完成河北省司法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中共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支部)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与行政领导人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支部必须参与决策。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支部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支部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支部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支部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第四章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河北省司法厅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查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三)审查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四)指导本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教育、培训、监督、考核、奖惩;
(七)指导监督本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河北省司法厅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保障本单位运行的办公场所,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保障本单位开展工作的干部队伍配备,通过多种形式促进干部队伍成长;
(三)履行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管理层
第十六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办公会议。
产生方式是举办单位任命。
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职工进行教育、培训、监督、考核、奖惩;
(三)拟定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按人员类别、等级办理聘任事项;
(四)制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行政负责人的职权:
(一)组织实施河北省司法厅党委、本单位党支部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工作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服务对象
第十九条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服务对象对服务机构、服务程序、服务内容享有知情权;
(二)服务对象享有对其信息和结果的保密权;
(三)服务对象享有合理的申诉权。
第二十条服务对象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应遵守法律援助各项规章制度;
(二)如实提供申请所需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一)通过建议、参加讨论等活动形式,对如何提高综合管理活动等发表看法和意见。
(二)监督本单位业务运行等方面工作。
第七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信息;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法人资格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决策机构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于2022年3月10日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李小芳
原文链接:http://sft.hebei.gov.cn/system/2022/03/31/0301516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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