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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重庆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基本案情】2015年4月1日,重庆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材公司)为建设年开采400万吨石灰岩生产加工高品质机制砂工程需要,新大田村某社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协议》,取得该社443.5亩土地6年的经营使用权。2015年11月,某建材公司在未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新大田村某社新矿区开采工程发包给某矿公司,合同约定由某建材公司负责采矿相关审批手续的办理。之后,某矿公司在新大田村某社新矿区内采取剥离地表植被、爆破等方式进行露天开采矿山作业。经重庆市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某建材公司发包开采的新大田村某社采矿区占用农用地面积为97.3亩,其中占用林地面积为70.7亩。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中,林地原有植被已被损毁,林业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地表岩石裸露,无植被,其地类发生改变,成为裸露地。2018年12月19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某建材公司罚金80万元,刘某、敖某才免于刑事处罚。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建材公司占用林地导致当地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共计2831553元,其中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为2732282元,异地植被恢复造林需苗量3471株或恢复费用99271元。

  【裁判结果】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本案为涉及公共利益的环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绿色原则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的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故判决某建材公司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2732282元,异地植被恢复造林3471株或赔偿异地植被恢复费用99271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建筑行业飞速发展,对基础建材的需求量不断增大,相关建材公司不惜破坏生态进行采矿以谋经济利益,导致生态遭到破坏。本案中,某建材公司为建设年开采400万吨石灰岩生产加工高品质机制砂工程需要,与新大田村某社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协议》,在未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开采工程发包给南矿公司,采取剥离地表植被、爆破等方式进行露天开采矿山作业,造成林业生态严重破坏。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依法判定某建材公司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及异地植被恢复费用,为长江经济带走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

  


原文链接:https://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363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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