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暨龙镇某村民小组诉吴某解除林地流转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0年3月1日,丰都县暨龙镇某村民小组与吴某签订《林地流转合同》约定,丰都县暨龙镇某村民小组将林地810亩流转给乙方吴某用于林业生产,其中吴某“有权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流转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有“维持流转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闲置荒芜”等义务。合同签订后,吴某支付了约定的流转费,实施了林地现状勘验,在相关部门开始发放国家生态效益补助款后,吴某领取了相应补助款。2017年12月29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丰都县五洞岩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同意建设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电力有限公司丰都五洞岩风电项目,项目建设过程中占用了吴某从丰都县暨龙镇某村民小组流转的部分林地用于修建森林防火通道。丰都县暨龙镇某村民小组以吴某签订合同为手段,领取国家财政补贴为目的,未对其流转林地进行植造树木,因国家批准建设相关项目,导致合同履行不能为由向吴某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林地流转合同》。
【裁判结果】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合同没有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丰都县暨龙镇某村民小组主张吴某没有在林地上种植树木,但双方在合同中只约定流转林地用于林业生产,没有约定被告进行何种林业生产,种树不是林业生产的唯一项目,加之林业生产周期较长,吴某何时生产、作何种种植,是其经营自主权。因此,原告以被告没有种植树木为由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国家发放的涉案林地补助款由吴某领取是合同中双方自愿所约定。原告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修建森林防火通道是森林保护的措施之一,政府修建森林防火通道被告有配合的义务,不构成被告违约。丰都县暨龙镇某村民小组流转林地中获得流转费是其主要的合同权利,吴某支付了流转费,丰都县暨龙镇某村民小组的合同目的已实现。丰都县暨龙镇某村民小组要求解除合同不成立。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系林业流转合同解除的民事纠纷。依法成立的林业经营权流转的合同,当事人均应履行约定的义务。不得单方擅自解除。法律规定的单方解除林地经营权的情形集中于受让方严重违约的行为。本案中,林地承租人因国家批准的项目建设的原因,流转的林地用于修建森林防火通道,不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的林业用途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法对林业用途的规定进行了合理解释,综合林业流转合同的性质、履行情况以合理信赖利益等因素认定出租者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该案例为防范林地出租者任意解除合同,保障承租人在林地上开展林业生产的稳定性、连贯性具有典型意义。
原文链接:https://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363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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