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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3066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周建新委员:

  《适度提高我省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建议(第20223066号)》收悉,由我厅和省财政厅分办。其中涉及我厅职能等有:制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补贴发放等。现答复如下:

  法律援助补贴是法律援助机构按规定支付给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的费用。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按时发放法律援助补贴,对于调动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法律援助服务工作质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具有重大意义。

  一、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情况

  经费保障是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关键,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是核定法律援助经费的重要依据。《法律援助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根据该规定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其主要来源为同级财政拨款。我省各市、县级财政按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均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与之相适应,全省各地法律援助财政拨款总额逐年增加,中央、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办案专款也予以一定补助,法律援助机构拥有了更多援助经费、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数量稳步增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都有较大幅度增长。2021年,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3218件,受援人总数为48363人,法律咨询总数32.6万人次,为受援人挽回损失或取得利益总数为5.89亿元,有效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制定情况

  您在提案中提到同类型的民事案件厦门、福州、福安等地补贴标准差距较大,这个情况确实存在,原因在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沿海与山区存在较大差距,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相关,也因此没有在全省范围内设定统一的补贴标准。经沟通省财政厅,出台《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法律援助补贴范围、形式、测算依据等原则性规定。现阶段,法律援助的经费主要来自同级财政拨款,根据财政事权相统一原则,应由当地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制定与该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三、法律援助补贴发放情况

  省司法厅历来重视法律援助补贴的支付工作,要求各地设立专户或单独科目,《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要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法律援助补贴。实际工作中,各法律援助机构基本能及时足额按标准向律师支付办案补贴,但由于工作人员不足、财务规定、补贴领取手续流程等,存在一定时间内集中统一发放情况,导致法律援助补贴延时发放。您提到寿宁县法律援助补贴年底发放一次问题,就属于这种情况,我们已责令其整改。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表态在今后工作中加强管理,敦促各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机构及时归档卷宗、出具申领办案补贴单据,中心及时检查归档卷宗,对制作规范、文书齐全的,及时发放案件补贴。

  今后,省司法厅将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监管,保持与省财政厅联系,督促指导各地在经济发展水平、法律援助事项的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及时调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督促指导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切实履行组织实施职责,依照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办案补贴。

  《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一式两份,一并寄出,请您填写并反馈。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如有新的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敬请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林玫瑰

  联系人:吴黎桥

  联系电话:0591-87528421

  

  福建省司法厅

  2022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sft.fujian.gov.cn/zwgk/gggs/202207/t20220707_59494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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