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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使用儿童照片打广告,赔钱!!!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组织顾客参加线下活动,能否将活动照片用于销售宣传?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肖像权纠纷,判决重庆某食品公司赔偿小玉、小明(均为化名)4000元。

  2022年1月,小玉(9岁)与弟弟小明(7岁)自费参加了重庆某食品公司组织的DIY自制蛋糕活动。活动结束后,食品公司工作人员为姐弟二人拍摄了一张手提自制蛋糕的正面照片。

  2022年3月1日起,未经小玉、小明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食品公司将上述照片用于其经营店铺的宣传海报上。2022年3月4日,其母打电话与食品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反映上述情况。食品公司接到该电话后于当天撤除了上述宣传海报。2022年5月,姐弟俩将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食品公司分别支付姐弟俩10000元的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食品公司作为活动的组织者、经营者,能够在活动中轻松获取参与者的现场照片、影像等资料,但获取照片、图像等资料后,不等同于食品公司拥有对上述照片、图像的直接支配使用权。小玉、小明系未成年人,在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前提下,食品公司以销售宣传为目的,私自将其正面活动照片用于其公司的宣传海报上,该行为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考虑到食品公司使用该照片时间较短(三天左右),且接到电话后就于当天撤除了上述宣传海报,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同时,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案侵权行为损失数额10000元的相关依据以及食品公司的获益情况。故结合原、被告的诉辩及举证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由食品公司分别赔偿原告小玉、小明2000元。

  法官提醒

  根据《民法典》之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拍照、录像记录日常生活、经营活动,并在各类平台分享、发布。但“顺手一拍”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随手一发”或者“随便使用”,该行为极易造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在此提醒广大读者,在使用他人肖像时应进行必要的自我审查或技术处理,避免因不当行为导致侵权纠纷。

  


原文链接:https://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8060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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